第三,对强制询问时间上的限制。强制询问包含强制到场的效力而侵犯了证人的人身自由,因此需要对强制询问的时间作出限制。例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一次询问的时间不得连续超过4小时”,“至少间隔1小时休息和用餐后才允许继续询问,而且一天内询问的总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通过对强制询问的总时间、每次持续时间作出明确细致规定能够将强制询问对证人人身自由的侵犯限制在最小和必要的限度之内。
第四,对强制手段的限制。从各国的规定来看,强制询问的强制手段仅限于以拘传等方法强制证人到场、对拒不到场或拒不供述的证人采取罚款、羁押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惩罚措施,而不得使用其它法律未规定的强制手段,更禁止采用刑讯等非法手段。
第五,证人律师在场对强制询问的限制。允许证人的律师到场有助于在询问时保护证人的基本权利,有的国家对此作出了规定。在美国,联邦司法部的政策要求必须告知所有在大陪审团面前作证的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大陪审团在调查过程中必须给予证人适当的机会,以便证人退庭与律师商量。有20个州的成文法允许证人的律师于大陪审团调查听审时在场,但律师不能参与程序活动本身,而只能向其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或者代表证人对提问提出异议,联邦司法系统和其它州允许律师向大陪审团的证人在法庭外提供咨询意见,但不得进入调查听审的现场。[19]《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5款规定,询问证人时也允许证人聘请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在场并可以向证人提供咨询和在询问结束后提出关于侵犯证人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声明。
第六,对拒不到案和拒不陈述制裁的救济。为了防止强制手段的滥用,一些国家在允许检察官或者法官对拒不到案或拒不陈述的证人罚款、羁押的同时,也赋予证人相应的申请救济的权利。例如在法国预审法官实施的强制询问中,不到案接受询问的证人将受到预审法官宣告的金钱性质的制裁,但受到制裁的证人可以在宣告制裁后的10日之内向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提出上诉。[20]在德国检察官实施的强制询问中,证人对于检察官采取的罚款、拘传、责令承担不到场的费用等制裁措施不服的,可以向地方法院声请裁判。[21]
除了上述程序控制之外,证人所享有的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以及因为身份、职业等特殊因素而享有的作证豁免权实际上也是对强制询问的一种限制。
四、我国强制询问证人的现状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