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侦查取证中强制询问证人探析

  

  在意大利,检察官也享有一定的强制询问的权力,其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强制到场上。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377条的规定,检察官需要被害人和能够为侦查工作叙述有用情况的人到场时,可以发出传唤令,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检察官可以强制拘传。


  

  日本司法警察和检察官均无强制询问的权力,一旦需要对证人实施强制询问就必须由检察官申请法官进行。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检察官可以申请法官强制询问证人:(1)显然为犯罪侦查所不可缺少的人(对犯罪事实有认识的人),对于侦查机关的任意调查拒绝到场或供述者;(2)在侦查机关任意调查时已作自愿供述的人,有可能在审判期日被迫作出不同于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的供述,而该人的供述对证明犯罪又是不可缺少者。审判前法官实施的强制询问与审判程序中对证人的询问适用相同的程序,对证人产生到场、宣誓和提出证言等义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将受到羁押、秩序罚及刑罚的制裁。[17]可见,日本审前程序中法官所实施的强制询问,其强制性主要体现为一种后果上的强制。


  

  此外,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强制询问证人的强制性具有不同于其他强制性侦查取证措施的特点。如果说搜查、扣押等措施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其实施过程中强制手段的不可抗拒性,即体现为一种手段强制,那么虽然强制询问也包含强制到场等手段强制的内容,但其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后果强制,即对证人而言,如果不如实陈述,将会导致一定的不利后果,而且这种后果上的强制对于获取证人证言来说更具效果。


  

  三、强制询问证人的程序控制


  

  强制询问的程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强制询问主体的限制。各国均将强制询问的主体或者采用强制手段的主体限制在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或者代表公共利益的检察官、大陪审团的范围之内,而否定了侦查机关强制询问权,侦查机关需要实施强制询问时,应当请求检察官或者法官实施。之所以作出这样的限定,主要是考虑到强制询问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表达自由等基本权利,理应由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或代表公共利益的检察官等来实施,而不能由侦查机关来实施。对强制询问主体的限制是对强制询问程序控制的最重要内容。


  

  第二,对启动强制询问条件的限制。强制询问不得任意启动,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得启动。一般而言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任意询问无效,即在强制询问启动之前必须首先经过任意询问,只有在任意询问无法获得证人证言的情况下才能强制询问。任意询问前置能够保证尽量通过任意询问获取证人证言,从而减少强制询问的适用。(2)启动强制询问应具有必要性,并非对所有无法以任意询问获取证言的证人都可以适用强制询问,只有对证明案件事实必不可少的证人证言才可以启动强制询问,并且应提供相应的材料以说明其证言的重要性。例如日本检察官申请法官实施强制询问时,应说明有必要强制询问证人的理由及该项询问是证明犯罪所不可以缺少的事项,并提供足以认为存在该事由的材料。[18]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