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况则较为复杂,不同主体实施的询问强制性各有不同。法国侦查取证中的强制询问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犯罪现场进行的强制询问。《法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在现行重罪或轻罪的侦查中,司法警察有权禁止任何在现场的人在调查结束以前离开现场,其主要目的就是查找并询问证人以了解案件情况。这种强制询问的强制性较弱,只有禁止离开犯罪现场的强制力,而不具有其它的强制效力,主要表现为一种手段上的强制。(2)由司法警察和检察官共同实施的强制询问。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受司法警察传唤的人不回复传唤或者司法警察警官担心其不回复传唤的,经过检察官批准,司法警察警官得以公共力量强制其到案。[13]这种强制询问的强制性只体现在强制到案上,被询问人不但不负“宣誓说出真相”的义务,即使后来证明其所陈述的内容是虚假的,也不会因伪证而受到任何追诉。[14]这种强制询问的强制性也主要体现为一种手段上的强制。(3)由预审法官实施的强制询问。由预审法官在预审程序中实施的强制询问强制力较强,其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受预审法官传唤的证人必须到庭,如不到庭,由预审法官向公共力量机关发出请求,并依检察官的同意意见,派公共力量强制证人到庭,而且不到庭的证人还将受到预审法官宣告的金钱性质的制裁。其次,预审法官听取证言时,证人应当宣誓“说出全部真实情况,只说真实情况”,证人拒绝进行宣誓的,将受到与拒绝出庭相同的罚金的刑罚。最后,证人应当说出其所知道的全部事实,拒绝作证将受到与拒绝出庭相同的惩罚,如果证人此前曾声称其知道某种案件情况而又不愿说明情况,将受到严重的轻罪刑罚,即《刑法典》第434—12条规定的一年监禁并处10万法郎的罚金。[15]可见,法国预审法官实施的强制询问的强制性既表现为强制到案这种手段上的强制,也包括不利推论这种后果上的强制,而且后者的强制效果更为显著。
在德国,司法警察进行的询问是任意询问,而检察官实施的询问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a的规定,证人负有应传唤前往检察院,就案件作出陈述或者鉴定的义务,对于证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拒绝时,检察院可以采取罚款、拘传、责令承担不到场的费用等制裁措施。但同时检察官询问无权要求证人宣誓,也不得对于不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进行拘留,而必须申请法院拘留。另外,证人在法官面前作伪证时,将依刑法第153条追究伪证责任,而在检察官面前作伪证时,则不能以伪证罪追究责任,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依刑法第258条规定的使刑罚无效罪处以刑罚。[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