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我国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具体对策
针对我国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存在的问题,研究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体制、地方政府拨款改为国家财政统一拨款的制度以及法院避免在财政上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对策,才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改革目标。正如有的学者早期提出:“法院系统经费预算单列,由中央财政统一支出,使法院经费不受地方控制。”[12]如前所述,在很多国家,全国各级法院的经费开支都是由中央财政负担,并以法律的形式确保法院的经费充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我国不久的将来得到实施,一些普适的人权保障司法原则同国际接轨也是必然的。因此,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一些实际制度的改革,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尤其是人事、薪金筹)对于法官独立及司法公正就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当前和长远角度出发,我国理论界对改革和完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有两个方案:
方案一最高人民法院编制本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经费预算,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由国家财政按预算拨款。同时,实行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在最高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将诉讼费用全额交纳中央国库,财政部按全国人大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经费预算结合预算内资金全额划拨。
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经费实行司法经费省级统筹,省级财政统一预算拨付,省级法院统一管理。具体由省级人大确定预算,省级财政执行预算、统一拨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分配。同时,实行诉讼费用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支配方案。法院将诉讼费用、办案中追缴的赃款等收入,统一由省级财政管理,集中于省级国库,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省级人大通过的全省法院预算案结合预算内资金全额划拨,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本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支计划统筹、核拨,用于补助全省各级法院的办案经费。减少市、县两级司法机关对同级财政的依赖,逐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实行司法经费省级统筹后,为减轻省级财政的压力,市、县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向省级财政上缴财政收入。
方案二全国法院经费由最高人民法院报全国人大确定预算,国家财政统一预算、统一拨付,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司法机关经费的垂直管理体制是司法的性质和特色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要保证,也是理顺司法管理体制的前提和关键。世界发达国家司法机关经费管理体制大都采取垂直管理方式。为了使法院摆脱地方的束缚,就必须切断在人、财、物等司法资源的供给上资源提供者对法院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因此,司法经费应当单列,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支配。按照全国各级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具体预算统筹、分配。同时,实行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支配方案。各级法院将诉讼费用、办案中追缴的赃款等收入全额交纳集中于中央国库,由国家财政部按全国人大通过的全国法院经费预算全额划拨,由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支计划统筹、核拨和监督使用,用于补助各级法院的办案经费,防止法院在经费问题上受制于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