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完善
(一)它山之石——国外法院经费保障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西方国家已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保障机构来保障司法独立。[10]在大多数国家,尽管存在着立法权和行政权如何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配置的问题,但司法权无一例外地由中央依法设立和直接管理的司法机关(主要指法院)独立行使,不容地方政府染指。为确保国家司法权的统一,各国在法院经费保障体制上都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各级司法机关能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不受地方权力机关的影响。
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其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上述“资源”包括提供需要的办公条件、办案费用等。无论对法院还是对法官,如果受自身利益驱动,那么就无司法独立与公正可言。[11]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司法机关的经费独立出来,单独列入国家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划拨。一般来讲,在各主要国家,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开支都由中央财政负担,并以法律的形式确保司法机关经费的充足。通常的做法是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独立编制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经费的总预算,由行政机关汇总,交由立法机关审议批准,最后再由最高司法机关根据预算在全国司法系统内部统一分配使用。联合国大会《北京声明》[6]第37条规定:“法院的预算应由法院制定,或者由有关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列出。”第41条规定:“保证司法机关具有充足的司法资源。为了使法官们能够履行其职责,向其提供必要的资源是至关重要的。”美国于1939年设立了联邦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局,专门担任联邦司法系统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它制定并向国会提出联邦法院预算,审核并分配各联邦法院的经费。美国联邦各级法院的经费都由联邦政府拨给,由联邦最高法院统一分配使用。日本、法国是单一制国家,其法院的经费由中央统一支出,国会批准即生效力。日本早在1947年的《裁判所法》中就规定:“裁判所的经费是独立的,应计入国家预算内。”法国司法部负责全国普通法院系统的经费预算编制和管理。各基层法院向上诉法院提出每年所需经费预算,上诉法院汇总后报司法部,司法部对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查,并商财政部综合平衡,最后报议会批准。俄罗斯为了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改变了法院的财政管理体制,将过去的财政分级管理改为联邦政府一级财政管理。俄罗斯宪法第124条规定:法院的经费只能来自联邦预算,应能保障按照联邦法律充分而独立地进行审判。荷兰于2002年正式成立司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管理除最高法院以外的全国各级法院。司法委员会负责提出法院预算并将经费分配至各级法院,各级法院向司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向司法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德国联邦司法部负责管理联邦法院、联邦检察院的经费,每年年初,联邦各法院及检察院提出经费预算送司法部,由司法部审查,商财政部综合平衡后,报请联邦议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