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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研究

  

  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12月9日公布,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制定的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对法院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进一步细化,大幅减少了收费项目,降低了收费标准。新办法明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收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新办法同时取消了法院对诉讼费的管理权,改由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国现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理性分析


  

  在我国现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下,法院系统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部门核拨预算内、预算外经费,并将法院收费纳入了地方财政预算范畴,导致诉讼费收入与支出变相挂钩,有收有支、无收不支的不合理现象。在客观上使各级地方法院的经费保障水平取决于本地区的经济状况,一些欠发达或者不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经费十分困难,这已经成为制约审判职能充分发挥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院办公、办案经费不足


  

  现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下,由于各级地方法院的经费保障水平取决于本地区的经济状况,地区差异很大,有的地方法院的全年财政拨款还不够半年的开销,一些地方甚至连司法人员的工资也经常不能到位,于是政府在财政预算时往往把应当拨而无力拨的那部分缺口以下发“罚没指标”的形式进行弥补。一些法院所需经费无法保障,许多基层县(区)法院财政仅能维持在“吃饭”的水平上。由于“皇粮”供给不足,凭借职权吃“杂粮”就带有客观普遍性。有的拿“法官协会会员”交易换取私企老板集资,有的向当事人另行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如实支费、赞助费、协调款等。个别法院穷得连上诉案卷也要当事人出资邮寄。[1]法院是司法机关,掌握着充足的司法资源,在正常经费难以保障的情形下,除非全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否则,“能”“想”“敢”“要”腐败的现象总难禁绝。[2]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古兆圣的调查、统计,“全国欠发工资的法院达到1423个(占全国法院总数的39.98%),欠发工资月累计达5536个月,欠发工资人数122403人(占在编人员的39.92%),欠发工资总额达2.29亿元,全国仅有北京、天津、上海没有拖欠法官工资的情况。”[3]近年来,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成效显著。据统计,2007年度我国GDP人均已在2000美元以上,既使我国西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法院,达到“吃饭”的水平已经没有问题,但法院办案经费仍然拮据,某地基层法院竟然出现有汽车,但买不起汽油的状况,影响执法水平与执法效率。一些基层法院电话打不通的情况很普遍,因为欠费,一个法院只剩下院长办公室一部电话可以正常使用。因为没有经费,连基本运转都靠欠债支撑,被断水、断电是经常的事,影响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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