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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文明

  

  2、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促进司法制度的文明。司法制度文明是司法文明的核心和关键。建设司法文明,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司法制度的文明需要围绕司法权的配置建构一套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同时要根据社会形势对司法权的要求,完善司法权的运行结构,实现司法权结构的合理化。所谓司法体制是指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行使职权的范围。在司法体制中,存在政权结构与诉讼结构两大决定性要素,其中,政权结构是宏观层面的要素,诉讼结构是技术层面的要素。政权结构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机关的组成以及各机关间的相互关系。在政权结构体系中,司法体制又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法治国家,其司法体制总是处于政权结构形式的总体架构之下,不能超脱于政权结构之外而独自构建。诉讼结构是指司法机关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是国家为解决社会冲突而设立的诉讼模式。诉讼结构是司法体制的核心问题。因此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理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使司法体制与政权结构相适应。首先,司法权与立法权结构关系的合理化,是实现司法制度文明的关键。我国实行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政治体制。人大的监督职能应主要体现在制定法官的选举、任命、罢免、弹劾与惩戒等程序制度上。个案监督应该是人大设立的专门监督机构的职权。另外,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应当是事后监督,权力机关不对具体案件发表具体意见。为防止人大对司法机关的非法干预,还应建立非法干预司法的责任追究制度。其次,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是司法制度文明的根本要求。应改革现有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使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在人、财、物方面与地方政府脱离。应赋予司法机关应有的人事决定权。应通过立法对全国范围内的司法机关的经费实行单独预算,由中央统一拨付。


  

  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还必须调整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使司法体制与诉讼结构的发展趋势相适应。首先要强化检察对警察活动的监督。重点是强化监督措施。应赋予检察官对侦查活动的指挥权;侦查机关的强制措施一律由检察机关批准;对应当立案而侦查机关拒不立案的,检察机关有强制侦查机关立案的权力。其次是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由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再次是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消极性,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逐步建立陪审人员信息库,推行重大案件的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行使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定罪权,法官只享有量刑权。最后是理顺司法人员与行政领导、审判(检察)委员会的关系,取消于法无据的部门行政领导对案件的审批和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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