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司法条件的完善性。司法作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活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人们的价值取向对司法权威的认同;二是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三是有较为先进的司法设施和手段。这些都是司法文明不可缺少的主客观条件,同时也是人类司法活动本身所创造的积极成果和法律文化的体现。目前,我国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难,刑事案件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现象,以及许多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司法设施与手段的落后,都说明我国司法文明的水平还有待于我们努力建设、提高。
三、如何建设司法文明
根据上述对司法文明内容的理解,按照司法文明的上述标准。必须从以下方面建设司法文明:
1、推进司法观念的转变,促进司法理念的文明。司法理念的文明是司法文明的先导。只有具备文明的司法理念,才能有文明的司法制度,才能自觉地去创设文明的司法条件,才能保证文明的司法实践。司法理念的文明建设内容很多,但最主要的是:树立宪法至上理念,维护法律权威;树立主权在民理念,维护基本人权;树立分权制衡理念,维护司法独立;树立法律正义理念,维护司法公正。
树立宪法至上理念就是要树立宪法在国家管理社会的过程中特别是司法过程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作用的观念,任何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这种至上不仅只是宪法的形式至上,更重要的是宪法所体现的人民意志的精神至上。宪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我国目前的“法律效力倒置”的现象——越具体的法律越重要,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法律意识。(注:参见《宪法与民主政治——著名法学家江平答本报记者问》,《学习时报》2002年12月16日。)第二,宪法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就宪法的本质而论,宪法权威体现的是人民的权威,宪法是对人民共同意志的确认,是人民以法的形式宣告并保障人民的自由与权利的表现。我们所谓的宪政实质上就是一种以宪法为基础、以民主为内容、以法治为原则、以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制度。宪法至上的理念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崇高目标,而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就是依宪治国。宪法不仅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更重要的是确定公民的权利,它起着保障人权、保障公民权利的最高法律准绳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