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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文明

  

  因此,所谓司法文明就是指由人类建立的特定国家机关在长期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文化及其各种表现形式的总和。司法文明的水平高低反映了特定社会法律文化和法律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水平。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它是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在司法领域中的表现,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所创造积累的精神成果、物质成果和政治成果的总和。从范围上讲,司法文明是法治文明进而是政治文明的一部分;从内容上讲,司法文明包括司法理念的文明、司法制度的文明、司法条件的文明和司法行为的文明四个方面。


  

  所谓司法理念的文明是指人类在对司法规律以及司法本质产生科学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诸如法官中立、司法公正、司法民主、法律至上等思想观念。所谓司法制度的文明是指人类的司法活动有完备、系统的法律加以规范,有制度健全、配置合理、职能明确的司法机构和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司法运作程序。所谓司法条件的文明是指司法坏境特别是人们的价值取向以及司法设施和手段为司法活动的开展及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提供了可靠的保障。所谓司法行为的文明是指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及其语言、态度、服装、形象和思维方式等都符合先进的司法理念,都有助于实现司法制度、体现司法公正。


  

  在上述司法文明的四项内容中,司法理念的文明是前提,司法制度的文明是关键、是核心,司法条件的文明和司法行为的文明是保障。


  

  司法文明是法治文明、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人类法治文明乃至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全部人类文明发展的必要条件。其本质是民主和公正。


  

  就其民主的本质而言,司法文明的建设实际上就是要解决人民意志、国家权力、法律、公民权利和司法的关系问题。按照主权在民的公认法理,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意志,拥有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行使人民赋予的立法权,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后,为了防止国家司法机关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规范和制约国家司法权力的行使。这就需要司法权建立在民主制度的基础之上。


  

  公正是司法文明的另一重要本质,司法不公是与文明背道而驰的。司法公正包括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而过程公正实质就是程序公正,它是司法公正的最重要的方面。其具体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两个层面:第一,程序本身应当是公平的。它要求案件的裁判者应该严守中立的立场,限制和减少因人性的不可靠所带来的危险。第二,程序的公正应当保证当事人在程序面前是平等的。包括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或对等;裁判者对诉讼双方的平等对待。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前提和保证,没有程序公正,就很难保证裁判者能够做到正确平衡各种利益主张,同样情况同等对待;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其裁决的执行成本也会极其昂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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