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无论从伦理价值层面还是从经济效率层面来看,“命案招标”都是与我国现阶段所致力追求的刑事侦查改革方向相背离的,它并不具有制度设计者和媒体所宣传的效应。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要注意把握好其中的制度设计良好愿望和制度功能客观呈现之间的关系问题。1997年以来,刑侦体制改革由公安部从上至下推动,这股改革的浪潮迅速席卷全国,在这股浪潮中,各地公安机关都想有所作为,以改革者的姿态出现。在这种背景下,制度设计者出台的各项举措从内心愿望上应该说都是良好的,但是如果只凭良好的内心愿望就能有效推进改革的话,那么改革也许就成了世界上最容易的一件事。
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和创新时,应淡化对良好主观动机的渲染,脚踏实地地对制度作客观的功能分析。应该看到,制度是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段内起作用的多种制约的组合,要注意它们的配套和协调,更要特别注重考察相对长期的制度的利弊,并且要将预期的制度之利弊同现有制度之利弊进行比较[6]。
当然,笔者并不是反对进行刑侦体制改革,事实上,刑侦改革的发展进程依赖于国家总体改革的进程和经济发展水平,同时也受社会治安的大环境影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告诉我们,刑侦改革只能是渐进式的,因为问题不是一天积累下来的,改起来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刑侦改革是整个公安工作改革的中心环节,牵涉到方方面面,必须与其他各项改革配套进行,整体推进。
同时,刑侦改革也必须要有紧迫感。因为旧体制中积累下的问题不可能再拖下去了,严峻的治安形势使这种紧迫感一日强似一日,我们对刑侦改革的艰巨性也要有足够的思想和精神上的准备。
因此,改革是必然的,问题是怎么改,或许在这一点上,围绕着“命案招标”出现的争论会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作者简介】
艾明(1975-),男,重庆人,广东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侦查系教师,法学硕士。
【注释】
【参考文献】[1]东方时空之时空连线[DB/OL].http://www.cctv.com/2002-10-25。
[2]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1-9。
[3]陈光中.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4]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119-125。
[5]苏乐鸣,潘海波.破案离不开派出所,派出所必须协助和参与破案[J].中国刑警,2002,(2)。
[6]苏力.制度改革的逻辑错位[J/OL].http://www.law-thinker.com(法律思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