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经济效率层面来看,在实践中,“命案招标”也不是如制度设计者所想像的那样好,前述材料中引述的广西柳州市公安局曾经对三个疑难案件进行公开招标,但是将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三起案件都没有破获,便是一个明证。
事实上,命案招标中刑事案件的类型都属复杂疑难案件,这一点可从前述武昌公安分局所招标的命案中看出来。这些案件一般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一定影响的大案;第二,这些案子经过了一定时期的接触性的侦查工作:第三,这个案子侦破陷入了僵局,出现了一种困境,需要从里边走出来;第四,这些案件必须是有一定的按照证据或线索条件可以突破,可以推进的[1]。
按照现代刑事侦查原理,对这样一些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往往需要多方协作才能得以顺利告破,这一点在我国体现得尤为明显。由于我国刑事侦查资源严重不足,在刑侦体制改革以前,60%的刑事案件是由派出所和其他治安警破获的。即使在刑侦体制改革后,要求刑侦部门承担全部破案任务,并相应地建立了责任区中队,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没有能正确理解派出所和其他治安警在刑事案件侦破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致使一些地方刑侦工作出现了被动局面。为此,重新理顺派出所和责任区刑警中队的关系又成了改革的难点[6]。从这样一个历史发展的脉络来看,至少在我国现阶段,并不是因为你是刑警你就能破案,如果没有来自其他警种的有力配合,没有他们主动提供犯罪线索,没有他们在辖区内任劳任怨的摸底排查,单凭刑警,单凭在刑警内部产生的招标团体去独身奋战,可能会走不少的弯路。
因此,未来刑侦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就在于能否成功解决刑警和其他警种的关系,尤其是和治安警的关系,凡是能促成二者有效配合的举措应该说都是符合这一改革思路的,都是能提高刑事侦查工作效率的;相反,凡是阻隔二者有效配合的举措应该说都是与这股改革思路背道而驰的,都会在无形中起到降低刑事侦查工作效率的作用。
以这样一个标准来看待“命案招标”不难发现,由于其将市场经济中固有的利益竞争引入到强调协作为主的刑事侦查体制中,将有可能破坏各方的协作精神,并使各方对招标团体形成抵触心态,将招标团体置于孤军奋战的尴尬境地。即使有上级机关行政命令相助,但是由于人的私利性考虑,其采取的配合动作也许只是做样子,而再也不会像以往那样将之作为自己份内的工作来看待。
四、余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