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命案招标”

  

  首先,笔者想指出的是,在以科层制为主、协作制占据重要地位的我国现有刑侦体制内,引入类似“命案招标”这种市场经济机制,尽管从主观上是想落实侦查责任制,调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进而提高破案效率,但是从客观上或许会在伦理价值层面与目前呈现的刑侦体制的整体改革逻辑相悖离。


  

  按照“命案招标”的做法,在时限压力和经费压力下,中标者将自己的政治前途、个人财产、职业荣誉与命案侦破工作紧紧相连,以中标者为核心组建的侦破团体至此踏上了一条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艰险之路。然而刑事案件并不只是依赖于这种孤注一掷、背水一战的心理就可以成功侦破,它需要各方面的有力配合,需要一定时间的耐心分析,有时甚至需要一点点运气。可是在引入市场经济机制以后,在招标中获胜的侦破团体有可能成为众矢之的,进而影响到侦查内部协作制的有效运行。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讲究人情世故、讲究中庸和谐的国度,以前在同一个灶里吃饭,充满朴素战友感情的人,现在被区分为中标者、未中标者、观察者,在这种残酷的市场经济机制下,别人(譬如刑事技术部门和治安警以及其他未参与的刑警)凭什么为了你的职务升迁、职业荣誉、经济收入拼尽全力。(毕竟,人的本性是利己的,或许在这种科层制的管理体制中,他还希望你在这场斗争中败下阵,减少与自己竞争的对手。)


  

  如此一来,侦查内部协作制受到了市场经济机制的强烈冲击,剩下的做法可能只有“自己的孩子自己疼”了。在这种状况下,再加上原有的时限压力和经费压力,使用一些“非常规”的侦查手段或许就不可避免了,而这种“非常规”的侦查手段有可能极大地损害公民的人权,进而与现有刑侦体制改革在伦理价值层面所呈现的良好态势背道而驰。


  

  当然,或许由于侦查人员的素质较高,会极力避免上述损害公民人权的局面出现,然而应该注意到的是,笔者在这里谈论的是制度设计,在进行制度改革的设计时,我们必须作最差的打算。制度,除了要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某一类普遍的问题外,其能否成立的另一个关键并不是它能否实现理想的结果,而是能否避免最坏后果。从以上情况的分析来看,至少在侦查机关内部引入类似“命案招标”这类市场经济机制,从制度逻辑上存在着诱发侦查人员侵害公民人权的极大可能,更何况,目前我国刑警的素质普遍较低,在这种状况下,此种制度所具有的隐性功能可能更大,如果得到普遍实施,至少从伦理价值层面会与我国现行的刑侦体制整体改革的制度逻辑发生错位。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