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从伦理价值层面对我国刑侦体制改革所作的描述,接下来笔者从经济效率层面再进行探讨。关于这一方面,在公安部97年6月召开的石家庄会议上得到了明确的表述。公安部党委在会上提出,要通过刑侦改革,把刑侦队伍建设成“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执法严、特别能战斗的队伍”,提高侦查破案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为了贯彻这一目标,应当建立覆盖社会面的刑警队,由刑侦部门承担全部破案任务。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建立责任区中队,实行探长制、搭档制都是为了提高刑侦工作的效率。
因此,尽管我国刑侦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趋势没有得到完整清晰的表述,但是从近几年我国刑侦部门推出的具体改革举措来看,还是贯穿着一条隐隐约约的主线,这就是如前文分析的在伦理价值层面注重保障人权前提下的犯罪打击,从经济效率层面试图建立一支更强调专业分工、更讲效率的刑侦队伍,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未来我国刑侦体制改革的制度逻辑定位就在于这两个层面的有机结合,这就是笔者对近几年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刑侦体制改革进行观察后所得出的逻辑结论。
应当说,上述改革的方向是一个正确的方向,是一个应当坚持的方向,进一步的改革措施不应当背离这条道路。当然,由于社会诸多条件的变化、某些不测事件或紧急状况的发生,适当的修正、调整是可以的,为了获得最大多数人对改革的支持,局部的妥协、甚至后撤也不构成无法救赎的罪孽。但是在上述因素均不存在的前提下,不能进一步退两步,因此,重要的是要坚持确定的改革方向。尽管改革的过程中常常不得不兼顾其他必须兼顾的利益,但是改革措施必须围绕一个大致确定的方向逻辑连贯地进行。而目前推出的所谓“命案招标”有可能并不如新闻媒体所报道的,或者如改革始作俑者所主观期望的那样有利于我国刑侦体制改革在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
三、“命案招标”——一个社会学的诊断
社会学以研究社会现象为己任,作为我国刑侦体制改革过程中所涌现出来的新事物、新现象,用社会学的思考方式、思考角度、价值中立地去看问题,或许不会被新闻媒体报道所渲染的激情和制度设计者所宣扬的善良动机蒙蔽理性的目光,进而得出一些较为客观的结论。在这一思路指导下,笔者将在这一部分运用社会学的有关知识,对“命案招标”进行分析。
在社会学家眼里,任何社会现象都可以作为功能分析的对象。之所以要对社会现象作功能分析,其目的是要考察社会现象所欲达到的主观目标和客观后果是否相符。如果主观目标大体上和实际呈现的客观后果相符,则该事物就具有显性功能或正功能;而如果在实际运作中两者不相符,则该事物就具有隐性功能或负功能。应当说,存在中的事物是复杂的,往往兼具显性功能(正功能)和隐性功能(负功能),为此就必须对其进行社会学的观察测量,比较二者优劣,计算净值,尽量避免出现负功能大过正功能的制度设计。[4]按照这一社会学原理对“命案招标”这一新事物进行分析,或许会得出一些耐人寻味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