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样一个角度,而不是单纯地从善良动机的角度,或者单纯地从为了改革而改革的角度来看待“命案招标”这样一个在刑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或许会得出与追求新闻轰动效应为宗旨的媒体不同的结论。
二、我国刑侦体制整体改革所隐含的内在逻辑问题探讨
关于侦查是否构成刑事诉讼之独立程序问题,尽管在我国理论界尚存争议[2],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刑事诉讼的每一步改革对侦查制度的改革起到了价值导引的作用,进而对侦查制度实践者的刑侦部门的改革起到了目标参照作用。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比较集中地解决了一批长期没有解决和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收容审查、免于起诉、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范围、庭审走过场、疑案的处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无罪推定原则的有限设立,等等。从内容修改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不再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而是在具体制度和程序上加强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强调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结合。[3]
顺应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这种趋势,在侦查程序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我国刑侦部门也于次年进行了改革,这次改革力图使刑侦工作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一些新的举措。这些举措包括:由“侦审一体化”取代原有的侦审分离,以解决个案侦查周期过长、超期羁押、损害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问题;实行错案追究制,以解决侦查权错误行使和滥用侦查权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造成的伤害;出台专门的办案规则,严禁刑讯逼供;加大刑事技术点的建设,实现侦查模式从案到人——从人到案的转换,以保障公民人权。与此同时,各地侦查机关也推出了一系列顺应这股改革思潮的“地方性做法”,如由沈阳推出的“零口供”,由于试图在侦查阶段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极大震动。从总体上来看,刑侦部门所进行的此类改革力图顺应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所昭示的方向,由原来侧重的“重打击、轻保护”努力向在保障公民人权前提下进行犯罪打击的思路靠拢。尽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实际效果与法治国家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但从整体趋势上而言,我国刑事侦查体制改革是朝着这一制度逻辑的方向迈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