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招标”
——我国刑侦体制改革的逻辑错位
艾明
【摘要】作为我国刑侦体制改革的一项新成果,“命案招标”的出现赢得了媒体的一片赞扬。然而从我国刑侦体制改革整体呈现的逻辑来看,这项举措或许在伦理价值层面和经济效率层面与其有所背离,进而会损害我国刑侦体制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命案招标;刑侦体制;制度改革;制度功能
【全文】
一、引子——问题的提出
2002年8月18日,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将今年上半年一直没有破获的两起重要刑事案件——“4.11”案和“4.20”案向全局公开招标。按照招标的规定,全局所有刑警都可以竞标。两案的破案期限是两个月,中标者自己选择探员,如果在规定期限内破案,探长依序提升为刑侦副支队长。两案各批给四万和六万元破案经费,如有剩余,将作为奖励,超支经费由办案人员自掏腰包。中标人必须提前交纳5%的保证金,逾期未能破案的将扣除保证金,年内继续破案,但只保留基本工资。
据了解,当天共有多个探长参加了竞标。经过评委的评议,分局刑侦大队的两位探长最终获得了案件侦破权。经过十几天的仔细侦察,其中一起案件破获,另一起正在侦破中。目前,武昌公安分局的第二轮破案招标已经展开。
据了解,招标破案并非武昌公安分局首创,全国各地已经有十几个地方的公安局先后进行过类似的尝试,去年12月广西柳州市公安局就曾经公开对三个疑难案件进行公开招标,但是将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三起案件都没有破获。[1]
从上面的事例可以看出,自97年公安部提出刑侦体制改革以来,各地公安机关都想有所作为,在这种改革思潮的影响下,各地公安机关努力推出新的举措,“命案招标”就是其中较有特色的一项。从改革者的动机上来看,推行“命案招标”的做法是一种落实侦查破案责任制,引进竞争激励机制的一个尝试,因此,就主观方面而言,它的想法和愿望是好的。然而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如果只停留在良好的动机层面,而忽视了对制度客观运作效果的审慎考虑,往往会事与愿违,形成“好心办坏事”的尴尬局面,这样的例子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可谓不胜枚举。因此,在进行一项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时,一个首要的问题不是或者不仅仅是具备良好的动机,而是要综合考虑制度改革的连续性和逻辑性,对新制度客观运作的实际效果具备清醒的认识,并且注意到这种实际效果应与整体改革的内在逻辑性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