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瑕疵证据的合理解释:稀释
由于时空条件的限制,并非所有的瑕疵证据均有条件进行补正,因此,“两个《证据规定》”同时规定了另一种“挽救”瑕疵证据的方式即“合理解释”。所谓“合理解释”,即通过对证据产生瑕疵的原因进行分析、阐释,排除其为非法取得或不真实的可能。例如,在前述所举毒品案件中,公安机关的搜查、扣押笔录中记载现场查获毒品两块,并作为证物密封保存,但检察机关后来在审查起诉时,却发现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密封袋中的毒品变成了三块,证据出现瑕疵。办案检察人员遂要求公安机关做出合理解释。后经比照扣押时的原物照片以及分析研究,发现之所以发生这一情况,是因为密封后塑料袋变干燥,其中一块大的毒品裂变为两块毒品所致。该解释合情合理,据此可以排除该证据系侦查人员恶意栽赃的可能,该瑕疵证据亦经合理解释而重新具备了可采性。又如,在前述违法搜查情形中,侦查机关在获得搜查证实施搜查时未向被搜查人出示相关证件以表明身份或者出示无效证件,以致证据出现瑕疵的,辩方提出异议,检察机关要求办案人员所在的侦查机关对此做出解释。侦查人员则解释为当时因为情况紧急、侦查任务重,出发执行搜查任务时比较匆忙,忘记携带证件,但侦查人员确系本单位在编刑侦人员。该解释合情合理,可以排除侦查人员恶意规避法律实施违法搜查的可能。
实践中,合理解释作为挽救瑕疵证据的合法方式之一,其目的是通过侦查机关的辩解、解释,“稀释”瑕疵证据的违法性,但实务中可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究竟何种解释方能被接受为“合理”,或者说应如何理解合理解释的“证明度”?对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把握:
(1)所谓解释的合理性指的是符合经验法则、合乎常情常理。例如,在时某因犯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而被判死刑的案件中,被告人时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检方出示的被告人供述有罪的讯问笔录存在重大瑕疵,因为两份讯问笔录均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对此,侦查人员的解释是,其中一名侦查人员因疏忽忘记签名。瑏瑡在该案中,一份笔录漏签,可解释为是工作忙而疏忽了,但两份笔录都漏签,都解释为疏忽,就有悖情理了。这样的解释难谓“合理”!
(2)所谓解释的合理性指的是理由充分。具体而言,就是要看通过侦查机关的解释,能否排除该证据系非法取得或虚假的可能。实践中,当证据出现瑕疵,司法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做出合理解释时,侦查机关往往会辩称系工作疏忽而“遗漏”或“笔误”。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解释太过空泛、理由不够充分,关键是仅凭这一解释,难以排除该证据系非法取得或不真实的可能。例如,在汪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证人询问笔录显示,两名侦查人员在同一个时间段内询问了多位证人并制作了多份询问笔录。对此,虽然侦查机关辩称系笔录记载有误,但综合该案情况而言,并不能完全排除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而采取了对证人“开会取证”的可能。因此,侦查机关的解释并不能视为合理。
【作者简介】
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985法学创新平台“司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注释】例如,有学者认为,所谓“瑕疵证据”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非正当的方法收集的证据。根据这一界定,瑕疵证据在概念上就完全等同于非法证据。参见申夫、石英:《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
黄朝义:《论证据排除法则》,载朱朝亮等主编:《刑事诉讼之运作》,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29页。
林钰雄:《从基础案例谈证据禁止之理论与发展》,载朱朝亮等主编:《刑事诉讼之运作》,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6页。
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201页。
虽然毒品犯罪不以纯度数量作为定罪标准,但因本案数量巨大,且主犯有过两次判刑前科,又是累犯,毒品纯含量对其量刑有重大影响。
参见詹高尔等:《检察官细说佛山枪下留人案:公安机关从未逼供》,《检察日报》2008年4月27日。
该案例来自于笔者2010年11月22日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就课题进行专项调研时一位检察官的即席发言。
参见龙宗智:《进步与问题———评关于刑事证据的两个规定》,《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王亚林:《贩毒死囚枪下留人》,http://www.y-tlaww.com/Newshow.asp?ID=608,201 1-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