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实行三级三审制,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原则上都是事实审法院,而“最高法院”则是法律审法院。但是“最高法院”对于二审法院的上诉案件常常以事实不清为由多次发回重审,实际上就是执行了事实审的功能,因此往往导致案件在二审法院和三审法院之间摇摆而造成审判拖延。1999年台湾地区司法改革会议时,“第二审研采事后审查制”以及“第三审研采严格法律审或并采上诉许可制”曾被列入会议议题,但是由于没有通过,造成了职权主义式的审级功能与当事人主义的刑事诉讼新制交叉混合在一起,给新制的实行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当前的这种循环事实审查的审级功能设置本来在保障真实发现方面具有美好的初衷,被告人似可期待通过多次事实审查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但是正因如此,也造成了第一审的事实审被虚化,极易造成当事人在第二审时进行证据突袭的情况;同时也容易导致一审法官滋生依赖心理,不重视在一审时彻底查清事实,从而导致案件被不断发回。而这种情况在实行(改良式)当事人主义之后变得更加严重,因为新制下的事实审需要控辩双方到庭进行交互诘问,而交互诘问所消耗的周期是漫长的。比如庭期的约定就不是法官可以单方面控制的,检察官、律师通常公务繁忙,即使全力配合也不大可能做到每次都能按照法官的时间表进行。台湾地区的学者们针对这种审级功能不分的“水桶式”审级制度,提出构建“金字塔型”的审级制度,力倡将第一审打造成坚实的事实审,在此阶段重视证据和事实调查,并在此阶段即完成事实的认定。第二审为事后审,只对审理程序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过程予以监督,而第三审则为单一的法律审,对于事实部分一概不问。本文也认为这种设计应当是台湾地区刑事诉讼审级功能划分的理想模型,未来的司法改革亦应当向此方向努力。
(二)交互诘问及其配套措施运行不畅
台湾地区实施以交互诘问为主轴的证据调查方式以来,“由于诘问规则不够明确详尽、诘问人员专业训练不足、诘问方式不当、异议处理欠当、笔录记载缓慢等因素,诚为十分耗时的证据调查方式。”{2}交互诘问效率低下还与其配套措施认罪协商制度、辩护制度有关。首先,从进入交互诘问程序的入口上讲,认罪协商制度并没能起到很好的分流作用。台湾地区2004年引进了认罪协商制度,作为交互诘问的配套措施,制度设计者希望能够通过这一制度分流大批案件,降低起诉率,保障法院将有限的精力用于进入审判流程的重要案件,同时减轻检察官的莅庭任务,保证高效地进行交互诘问。但是现在的认罪协商案件最多不超过30%,离原来设想的70%以上尚有较大差距。这一分流机制并没有能够明显减少法院的受案数量,从而使得法院需要组织交互诘问的案件数量已经超出了能够负荷的上限,则诉讼延误、延缓是当然的后果。其次,从交互诘问的进行主体来看,台湾地区的辩护率与成熟当事人主义地区的辩护率尚存在一定差距,而辩护权之不完备,控辩平等的诉讼架构就很难建立,交互诘问的功能发挥就会受阻。不但在交互诘问中很难一次性获得全面的信息,而且在缺乏律师的场合,往往出现被告人因不懂法律而答非所问的情形,也延误了庭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