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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根据涉案公证书的记载,在百度网站搜索“鹏飞航空”,弹出“打折机票抢先拿就打114”的广告页面;搜索“青岛人才网”,弹出“找好工作到半岛人才网www.job17.com”的广告页面;搜索“电话实名”,弹出“查信息打114,语音搜索更好用”的广告页面,可以看出搜索时弹出的广告是有针对性的,与搜索的关键词及内容有紧密关系。联通青岛公司利用百度网站搜索引擎在我国互联网用户中的市场知名度,利用技术手段,在百度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强行弹出其投放的与搜索的关键词及内容有紧密关系的广告页面,诱使本可能通过百度公司搜索结果检索相应信息的网络用户点击该广告页面,影响了百度公司按照自己意志向网络用户提供付费搜索服务与推广服务,也会导致百度网站上付费搜索客户流失,属于利用百度公司的市场知名度来为自己牟利的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百度公司的商业运作模式,损害了百度公司的经济利益,还会导致上网用户误以为弹出的广告页面系百度公司所为,使上网用户对百度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评价降低,对百度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同时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市场行为准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一审判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条认定联通青岛公司、奥商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联通青岛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为网络服务不正当竞争案。网络服务是近年来兴起的服务方式,对于如何判断网络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律没有详尽的规定。认定网络服务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确定网络服务行为的主体、网络服务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网络服务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关键。


  

  一、网络服务行为主体的确定


  

  网络侵权与普通民事侵权的实施方式截然不同。普通民事侵权是通过实施实际的行为进行的;而网络侵权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是通过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通过鼠标键盘的操作,在计算机上瞬间完成的,其侵权行为完成速度之快令人匪夷所思,并给确认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带来很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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