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互联网上登录搜索引擎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正常出现的应该是搜索引擎网站搜索结果页面,不应弹出与搜索引擎网站无关的其他页面,但是在联通青岛公司所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网络区域内,却出现了与搜索结果无关的广告页面强行弹出的现象。这种广告页面的弹出并非接入互联网的公证处计算机本身安装程序所导致,被告联通青岛公司既没有证据说明在其他网络接入服务商网络区域内会出现同样情况,也没有对在其网络接入服务区域内出现的上述情况给予合理解释,应当认为原告对此进行的解释成立,即在被告联通青岛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区域内,对于网络服务对象针对百度网站所发出的搜索请求进行了人为干预,使干预者想要发布的广告页面在正常搜索结果页面出现前强行弹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奥商网络公司在其主页中对其“网络直通车”业务的介绍,其中关于广告强行弹出的介绍与原告公证保全的形式完全一致,且公证保全中所出现的弹出广告页面“半岛人才网”、“114电话语音搜索”均是其正在经营的网站或者业务。换言之,被告奥商网络公司是该干预行为的受益者,在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主体为其实施上述广告行为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被告奥商网络公司是上述干预行为的实施主体。
虽然被告奥商网络公司是上述干预行为的实施主体,但是并不意味该被告是唯一的实施主体。奥商网络公司这种干预行为不是通过在客户端计算机安装插件、程序等方式实现,而是在特定网络接入服务区域内均可以实现,因此,这种行为如果没有网络接入服务商的配合无法实现。被告联通青岛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奥商网络公司是通过非法手段干预其互联网接入服务而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http://air.qd.sd.cn域名实际使用人为联通青岛公司,并且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网络公司合作经营电话实名业务,即联通青岛公司亦是上述行为的受益人,因此,联通青岛公司亦是上述干预行为的实施主体。
因被告联通山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同属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原告并无证据证明两公司具有开办和被开办的关系,也无证据证明联通山东公司参与实施了干预行为,联通青岛公司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作为民事主体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故原告针对联通山东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将鹏飞航空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但是原告在诉状及庭审过程中并未指出第三人鹏飞航空公司有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未要求第三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故原告将鹏飞航空公司作为第三人不当,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