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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传播权论

  

  对上述学者们的论述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如下几个共同点:第一,对支配权之定义多不免以问答问,即在定义过程当中再次运用“支配”这一概念;第二,学者们所运用的“支配”概念以“直接作用”为核心,这是在定义当中重复使用“支配”一词的意义所在,体现为“直接支配”标的物这一表述;第三,支配权的实现无需义务人的介入;第四,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就第一点来看,“支配”这一表述十分抽象,若但从字面上加以考量,难以独立界定某一行为究竟是否属于“支配”。就第四点来看,支配权的“排他性”实际上是支配权作为绝对权都具有的属性特征。因此,支配权的核心特征当从“直接支配”和“权利的实现无需义务人的介入”这两个方面加以把握。


  

  在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直接支配” (或曰“直接作用”)之内涵。不妨以请求权和支配权作一比较。通说认为,请求权乃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15]那么,为何不将“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纳入到“直接支配他人的特定行为”,进而将“请求权”划归于“支配权”的范畴?[16]笔者以为,“他人之行为”之所以不可“直接支配”,原因有二:其一为“不便”。民法倡导人格独立,人身自由,若能对“他人之行为”进行“直接支配”,则有违民法宗旨,故曰“不便”;其二为“不能”。事实上,“直接支配”乃以“占有”为核心,因此,若抛开法理精神不论,但从物理上分析,义务人之“人身”尚可进行“直接支配”,但义务人之“行为”乃抽象、不可物理“占有”之事物,法律若妄言对其进行“直接支配”,实属水中捞月。此为“不能”。反观知识产权,上述“不便”之因素当不成立,然“不能”之因素有违明显。知识产权的对象究竟为何,学界虽未形成共识,但可以肯定的是,其不具备实体性,和“行为”一样,是不可“占有”之对象。脱离了“占有”,“直接支配”自然无从谈起。


  

  对于某个具体权利来说,在“占有”权能已失去规范价值的情况下,法律若仍然将该权利定位为支配权,则这样的支配权将有“不断泛化”的危险。正是在“支配”概念泛化的影响下,原本不属于知识产权权利范畴的行为落入到权利范围之内。比如复制行为,如果与“维护权利人的市场利益”这一规范目标[17]无关,那么自然不属于著作权应当调整的范畴。但是从与以上看,“复制”当属于“支配”的范畴,因而所有的复制行为都成为著作权所规制的对象,于是,为区分“合法的”复制与“非法的”复制,“合理使用”制度便不得不应运而生。从体系的角度加以分析,“合理使用”制度的功能实质上就是一个“补丁”。


  

  接下来分析知识产权是否满足支配权的第二个特征———“权利的实现无须义务人的介入”。支配权可以通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实现,无需第三人的介入。但是,脱离开第三人,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可以自行实现其权利吗?比如《围城》,钱钟书先生创作完成该作品之后,是否能够通过自己不断阅读该作品从而实现其著作权?显然,无论钱钟书先生是阅读该书稿,还是将该书稿用来贴窗户、垫杯子,脱离开第三人,再怎么使用都跳不出所有权的范畴。由此看来,著作权的实现方式与支配权的实现方式实在是大相径庭。商标权、专利权亦是如此:生产者将商标贴于产品之上,商标权并未实现,只有在市场流通过程中,消费者认识到该产品与生产者之间的联系,商标权才真正的实现。脱离开消费者,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将成为海市蜃楼,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至于专利权,以带橡皮头的铅笔为例,发明人发明出带橡皮头的铅笔并获得专利之后,如果没有第三人的介入,发明人自己每天使用该铅笔,实现的权利也只是发明人对该铅笔的所有权而已,专利权并没有实现。只有通过市场传播该专利产品,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才能够实现。


  

  可见,知识产权并不具备支配权的核心特征,知识产权不属于支配权。既如此,何以大陆法学者均将其纳入支配权之范畴?笔者分析,原因主要有三:其一,民法既有的理论体系使大陆法学者形成了“路径依赖”。在现有的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所构建的权利体系框架之下,与其他三者相比较,将知识产权定位为支配权是一个相对而言比较合理的选择。然而,传统民法理论的产生、发展过程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发展过程并不一致,传统的民法理论体系以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为其主体内容,体系之架构乃以上述权利为假想模型,知识产权乃是后来之物,因此,以“旧观点”看待“新事物”,以“旧框架”容纳“新制度”,自不免捉襟见肘;其二,“支配”这一概念十分抽象,若单从字面含义来看,其弹性极大、包容力极强,因此,知识产权藏身于中也并不显山露水;其三,从学者们给出的支配权的特征来看,“排他性”往往列于其中,但“排他性”实为绝对权之特征。由于“直接支配”、“享受利益”等表述之模糊、抽象,因此,学者们在判断知识产权是否支配权时极易把视线转移到“排他性”这个所谓的特征上来。而知识产权的义务人乃是不特定之第三人,其当然属于绝对权,自然满足“排他性”特征,如此一来,知识产权便得以登堂入室成为支配权之一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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