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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任意性规则的价值分析

自白任意性规则的价值分析


刘英俊


【摘要】自白任意性规则就实体法价值而言,自愿的自白比强迫的自白要真实、可靠,有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就程序价值而言,通过维护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以及遏制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来实现程序的正义。自白任意性规则的设计与运作正是贯穿着这两种价值进行权衡与选择的过程。
【关键词】自白;任意性;规则;价值
【全文】
  

  自白任意性规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陈述),才具有证据能力;缺乏自愿性或具有非自愿性怀疑的自白,不论原因是什么,均不具可采性。自白任意性规则作为一个专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在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白的证据能力,以及保持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合理张力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非法自白的取舍上,发端于英国的古老的自白任意性规则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被现代法制文明国家所继受,不是传统使然,而是在于其所具有的价值取向。自白任意性规则的设计和调整,是在一定价值规范的支配下进行选择的过程,不同的价值取向直接造成自白任意性规则在设计及其运作状况上的差异。


  

  一、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实体法价值


  

  在现代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领域,任何证据规则的制定和程序的设计都必须为这个目的而服务,自白任意性规则也毫不例外地将发现实体真实作为追求的目标之一。只有发现了案件事实的真相,才能在此基础上落实并实现国家的刑罚权。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真相的目的不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惩罚,而是尽可能保证诉讼证明的严格性和准确性。”[1]换言之,发现事实真相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惩罚的准确性,保证所有被定罪的人都是应当受到惩罚的人。


  

  在刑事诉讼中,自白作为一种证据形式,一方面,以其证明的直接性和全面性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品质;另一方面,作为有罪认定的证据较其他证据具有更大的证明力度。据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在当今英美等国,在多数刑事案件中,自白对于控方的指控具有重要意义,往往是其胜诉的关键证据。1966年美国洛杉矶郡代理地方检察官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一4000宗案件中有自白的案件占47%左右,而同期纽约市地方检察官的调查显示,在受理的杀人案件中有自白的案件占68%。在英国伦敦和伯明翰,1980年所调查的刑事案件中自白证据占50%,在1978年Worcester刑事法院对394名被告人案件的调查中,被告人向警察作出自白的人数达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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