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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公司破产中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

  

  5.债权甄别确认。美国证券公司破产客户债权的甄别确认工作由托管人和SIPC共同完成,客户有异议权和提供补充信息的义务。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实践中,交易结算资金由托管清算机构甄别确认。正常经纪业务客户债券被挪用形成的债权由托管清算机构甄别确认,专项委托理财类和个人委托理财类形成的债权由地方政府甄别确认。托管清算机构将个人债权登记资料移交地方政府组织成立的甄别确认小组,甄别确认完成并经甄别确认小组负责人复核后向监管部门报告甄别确认结果。确认工作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当通知有关债权登记机构进一步补充材料。借鉴美国的立法,建议在债权甄别确认过程中:(1)将债权甄别确认的复核权交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来行使,因为基金公司付款与债权甄别确认有直接利害关系;(2)赋予客户提供证据对甄别确认的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


  

  6.借鉴客户债权清偿的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持有体制以直接持有为主,间接持有为辅,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也可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29]记录在本人账户内的证券相当于SIPA规定的客户名义证券,投资者享有确定的证券所有权,由清理机构直接返还给客户。在风险处置实践中,通过账户清理工作,可确定哪些客户的账户里还有资金和证券,对于那些没有出现混同,没有被挪用,权属清晰的客户资产,清理机构应当返还给客户。


  

  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相当于“街名证券”,由证券公司在“混合”的基础上替客户持有。建议借鉴美国的规定,在证券公司破产时除了将这部分证券按客户债权比例分配给客户外,还可分配给投资者保护机构,偿还投资者保护机构支出的预付款和作为代位债权人应获清偿的部分。如果将来我国的证券持有体制变为间接持有为主的模式,那么法律应当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作出具有前瞻性的制度安排。


  

  根据美国法律,超出SIPC保护限额未受清偿客户净权益债权,仍可参与普通财产分配,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按照我国现行收购政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本息全额收购,个人债权分段按不同比例累加收购,300万元以上的不予收购。但300万元限额以上未清偿的个人债权能否参加破产分配,似乎并不明确。建议借鉴美国的立法,规定因超出投资者保护机构保护限额而未予收购的个人债权,可以继续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证券公司普通财产分配,投资者保护机构仅在其清偿限额内取得代位权。


  

  至于是否有必要最大限度返还客户证券,甚至授权投资者保护机构购买替代证券返还给投资者,建议以处置日为基准设置一个期限(比如3个月),在该期限以内不论证券价格如何波动,清理机构都应最大限度返还客户证券;超过该期限则返还相当于处置日证券价值的现金,从而减轻投资者承受因证券被挪用在处置期间不能卖出而承受的证券价值下跌的风险。


  

  7.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投资者与监管机构建立密切的关系非常重要,特别是信息分享方面。从SIPA的规定来看,美国SEC仅发挥监督、配合、协调作用,不参与证券公司破产具体事务的处理。投资者保护公司、托管人和法院具体负责证券公司的清算事务和投资者保护事务。在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成立以后,建议证监会适当退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具体事务,增强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功能,例如赋予其参与重组、撤销处置日前一段时间内不公平转移的财产、投资者教育等权利或职能。加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在监管信息方面的共享与交流。在公司正式宣告支付不能之前,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介入有利于收集信息并加速补偿程序。


  

  8.适当引进商业保险。美国除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保护外,证券公司还基于自愿原则为客户购买商业性补偿计划,这相当于证券公司为自己的客户购买了一笔额外的保险。在证券公司为客户账户提供超SIPC限额的商业保险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吸引客户的手段。笔者认为,是否有必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来补充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不足,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1)有多少投资者的债权超过了投资者保护基金提供的保护限额,因而不能从现有的投资者保护基金获得补偿。(2)投资者保护计划没有涵盖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投资者的影响。


  

  至于我国是否需要在投资者保护基金保护范围之外,引入商业保险提供额外的保护,目前需要开展下列工作:(1)调查现行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实施情况,统计因保护限额以外没有偿付的投资者债权数量和金额,以此作为是否进入证券公司破产商业保险的依据之一。(2)推动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开设相应的保险险种,为证券公司破产时在投资者保护基金保护额度和保护范围以外的投资者风险提供保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可劝导证券公司自愿为客户提供超限额商业保险。(3)大型证券公司也可以仿照美国证券公司互保模式,出资组建保险公司,为会员提供超限额保险。(4)为了降低理赔几率,保险公司应加强和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和交流,加强对证券公司的持续监控。通过证券市场以外的力量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一方面能真正作到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及早防范和控制证券公司破产风险,同时可以从深度和保护广度两个方面提高对投资者的保护水平。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参加投资者保护的商业保险是高成本换来更好的信誉,从而增强投资者对该公司的信心,由此可带来更多的客户和业务,从而弥补其各项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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