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及启示

  

  英国和美国率先创设了股东的代表诉讼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受其影响也逐渐建立了此项制度。日本于1950年修改《商法典》时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我国台湾也规定了股东的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已成为广大股东监督公司经营及预防经营权滥用的最重要的救济和预防手段。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有益经验,能较大程度地遏制我国公司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能有效扩大中小投资者维权的范围。我国现有的投资者直接诉讼制度,受到前置程序的制约,大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的许多违规行为都不必担心法律方面的压力。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后,受害股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上市公司赔偿,上市公司支付赔偿款后,公司股东再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要求违规的股东或董事等作出赔偿。从而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就避免了中小股东“自己告自己”。对违规公司的无辜股东来说,有了避免代大股东及高层管理人员错误行为“买单”的法律保护途径。


【作者简介】
杨郊红,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
【注释】其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业务的描述;(2)生产情况及产品国内外销售;(3)风险因素;(4)公司财产状况;(5)公司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6)公司发起人及管理人员介绍以及他们持股情况;(7)关联交易情况;(9)所发行证券的情况,发行价格、发行计划、募集资金用途等共计21项,并附详尽的财务报表。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2)重要资产的购买或出售;(3)公司破产;(4)公司在更换独立审计师和有董事辞职时,5日内需提交有关报告。
所谓“安全港规则”是指盈利预测只要是公司善意作出的、且有合理的依据,即便未来预测没有实现,公司也可免于证券欺诈的责任;同时,相关诉讼由原告承担“预测存在不合理依据或是非善意作出”的举证责任。
详细内容可参阅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22页。
电子文件的合法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电子媒体传输信息的及时性、充分性与准确性与书面文件相同;(2)不能增加投资者获取文件和信息方面的额外成本或困难;(3)提供投资者收取电子信息的证据。
该法案共分11章,第1至第6章主要涉及对会计职业及公司行为的监管,第七章要求相关部门在上述法案正式生效后的指定日期内(一般都在6个月至9个月)提交若干份研究报告,第8至第11章主要是提高对公司高管及白领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