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非法言词证据”证明问题探究

  

  非法言词证据根据提起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庭审前提出的;一类是庭审中提出的。根据上述分类,分以下情形进行裁判:


  

  第一,对于庭审前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言词证据主张,如果公诉人或者举证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成分的,不应当在法庭上宣读、质证;


  

  第二,对于庭审前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言词证据主张,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庭宣读、质证,并且结合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综合判定是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情形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


  

  第三,对于庭审中提出非法言词证据主张的,如果公诉人或者举证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成分的,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非法言词证据裁判的救济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裁判的救济程序,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作者简介】
韩哲,男,河南汝阳县人,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博士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注释】吴宏耀、魏晓娜:《诉讼证明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74-75页。
陈浩然:《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2页。
参见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版,第149页以下;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第十五章第一节证明对象与证据事实部分);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5页以下;樊崇义主编:《证据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以下。
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吴宏耀、魏晓娜:《诉讼证明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68页。
【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页。
关于证明力对证据能力的关系和影响,请参见孙远:《刑事证据能力导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15—21页。
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6页。
不管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上,证明的结果总是存在三种情形:真、假、真伪不明。真伪不明的存在是法官自由心证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它与犯罪事实是否真实系被告人所为并没有任何关系。不管犯罪事实是否系被告人所为,都可能导致法官难以形成内心确信。对于前两种结果,法官可以直接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然而,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下,法官应当如何作出合法的裁判呢?这就是客观证明责任需要解决的问题。
吴宏耀、魏晓娜:《诉讼证明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311-313页。
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5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