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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言词证据”证明问题探究

  

  四、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程序


  

  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明和审查必须在一定的程序中完成,程序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大致来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程序主要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提起程序、非法言词证据的审查程序、非法言词证据的举证、质证、庭外调查程序以及非法言词证据的裁判、救济程序。


  

  1.提起程序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相关内容,非法言词证据的提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即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至开庭审判前的阶段,或者法庭庭审过程开始以后至法庭辩论结束前。当然,在其他诉讼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提出言词证据非法,但根据诉讼的基本原理,也应当认为被告人与辩护人可以在其他诉讼阶段提出言词证据的非法性。


  

  (1)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提出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本条仅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具有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权力和职责,并未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提起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能在此诉讼阶段提出言词证据非法的主张。这是因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既可能是主动发现言词证据非法,也可能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提出而发现非法,因此,根据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应当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辩护人提出言词证据非法的权利,然后,再由人民检察院对言词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在开庭审判前或庭审开始至法庭辩论前提出


  

  《非法排除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第五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根据上述内容,明确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提出的期间为开庭审判前或者庭审开始之法庭辩护前。


  

  (3)在二审庭审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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