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原本是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后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意味着在广义上剥夺某种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的权利。[8]由此可见,正当程序至少应包括合理告知、听取对方意见和说明理由这三方面的内容。因此,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发布欠税公告应遵循以下程序:
1.公告前的合理告知。合理的告知不仅是指被处分人应得到被处分事项的合理说明,同时还指被处分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告知。因此,税务机关在发布欠税公告以前,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告诉纳税人欠税的事实,而不能在发布欠税公告以后,纳税人才通过公告发现自己的欠税事实。
2.公告前听取纳税人意见。由于欠税公告一经发布,就有可能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八条就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而听取纳税人的陈述与申辩对于确定纳税人是否欠税以及欠税数额有着重要作用,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税务机关因欠税公告与纳税人产生的纠纷。
3.公告以前向纳税人说明理由。英国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就曾说过:“如果公民找不出决定背后的推理,他便说不出是不是可以复审,这样他便被剥夺了法律保护。”[9]因此,税务机关在发布欠税公告以前,应向纳税人说明作出该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九条仅规定了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并无公告前向纳税人说明公告理由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
4.欠税公告的发布。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说明理由,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仍需要发布欠税公告,应在欠税公告中表明欠税者、欠税额以及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小结
欠税公告仅仅是对业已确认的纳税人欠税的事实进行发布,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毕竟是一种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为,因此,它可能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只有属于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然而,“无救济则无权利”,正如德国行政法学家毛雷尔所指出:“行政机关有义务去除去违法事实行为造成的现实,并且在可能的和可预期的范围之内恢复合法状态,因违法的事实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公民享有相应的清除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除此之外,还可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补偿请求权。”[10]所以,因欠税公告而损害纳税人合法利益的,应当接受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