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数据触目惊心,从某种角度强有力地说明了弱势道路使用者——尤其是步行者的出行风险,在记者王军所著的《城记》、《采访本上的城市》[6]两书中对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汽车与行人的权利冲突问题有深刻的描写,尤其在《采访本上的城市》一书中,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规划师杨保军对城市大马路进程中步行者权利被漠视、褫夺、侵略等问题有非常尖锐的批评。
具体而言,步行风险与步行障碍主要表现为道路的规划设计与使用的过程中未体现鼓励步行、以人为本,钟情于大马路的设计与安排,压缩甚至扫除人行道空间;在交通规则的设计与安排上,对于车人相遇时风险控制未充分考虑步行者弱势地位;对失能的步行者未尽到应有的制度设计与安排;事故发生后缺乏高效率的伤害事故处理应急机制等等问题,这些都对造成交通事故高发、高死亡率,且弱势道路使用者被置于高风险境地。因而,在步行者出行时便是危机重重,障碍叠生。在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的道路十年计划中,提到全球计划活动的五大支柱,包括道路安全管理、增强道路和机动安全、车辆安全、增强道路使用者安全和碰撞后的应对都与步行者的权利保护相关。
二、各国(地区)关于步行者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
欧盟:1998年通过《行人权利法案》,明确规范政府应改善走路的条件,以营造有利于走路的环境。主要从都市规划与管制土地开发着手,其次是将行车速度全部限制在三十公里以下[7]。欧共体指令74/483/EEC就规定了检验汽车前部的行人安全性能的实验方法,是目前较为系统的行人保护法规。该指令于1998年生效,适用于新车定型试验,并从2001年10月起适用于所有上路车辆。该指令涉及检验汽车前部的行人安全性能的试验方法,要求检验所有参与车辆和行人之间相互作用的部件。至此可见,欧盟成员国至少采取了根据车辆设计与改善走路环境、降低车辆行驶速度等方面的法律措施促进步行者权利的保护与实现。
美国:在道路规划方面,美国从联邦与各州均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必须听取各方意见才能付诸实施,如今,美国的道路已开始悄悄改变,从以往的以车为主的道路设计开始转变为以人为主的道路改造,一些州掀起了“完整道路”风潮,把道路重新进行规划,设定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以建设包含对步行友好的道路体系,把车人共享的道路称为“完整道路”,美国不少州成立了类似“健走波斯顿”的非营利性组织,倡导步行的健康出行方式,督促政府出台促进步行设施建设的政策或法令,美国马里兰州的交通部更是出台关于步行与骑行通道的总体规划,其目标是将马里兰建设成美国最好的步行与骑行州[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