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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与内地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内地检察机关的设置虽然也贯彻了审检分离的原则,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与香港律政司具有很大差别。在国家机构的设置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与政府平行设置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下与审判机关相列并存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俗称为“两院一府”,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察机关在国家体制中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和法律地位,而不是象香港律政司那样属于政府序列的行政机关。在权力性质方面,内地检察机关亦与香港律政司存在较大的区别。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这一定位下,内地检察机关分别行使了由组织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检察职能,这些检察职能都集中地体现了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和性质,具有明显的司法属性,而不是象香港律政司那样通过行政权的行使来实现对刑事犯罪的检控。


【作者简介】
单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刘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学术部副主任、研究员。
【注释】早期日尔曼人部落讨论公共问题时家族长者的集会形式。
[美]哈罗德·J·伯尔曼: 《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73页。
参见郭成伟主编: 《外国法系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29页。
[日]宫本英雄: 《英吉利法研究》,骆通译,王素芬勘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日]大木雅夫: 《比较法》,范愉译,朱景文审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页。
参见甄贞主编: 《香港刑事诉讼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 年版,第165页。
参见张智辉、杨诚主编: 《检察官作用与准则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参见陈国庆、石献智: 《检察制度起源辩析》,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5期( 上) 。
参见张穹主编: 《公诉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参见曾宪义: 《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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