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权力与内地检察机关相比较要小得多。首先,香港检察机关———律政司不具有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实质性权力。在香港,职务犯罪类案件统一由香港廉政公署(IndependentCommissionAgainstCorruption)受理管辖。这是香港特区惩治职务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香港特区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际范围内反腐败和惩治官僚犯罪的各种体制中,香港特区的廉政公署也是颇具特色的,而且是一个十分成功的范例。与香港廉政公署所类似的权力在内地是分别由检察机关和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以及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纪检监察机关虽然具有查处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广泛权力,但对于行为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还必须移交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而香港廉政公署对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无论是违法还是犯罪均有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可以侦查终结后直接交律政司起诉。
其次,香港特区检察机关不像内地检察机关那样具有对刑事公诉的垄断权。香港检察制度受英国检察制度的影响,检察机关———律政司是一个典型的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主要是提起公诉和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也可以看作是政府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香港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的权力分别由检察官和警察行使。检察机关是法定的公诉机关,目前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由检察机关负责起诉。但受英国刑事起诉权分散模式的影响,警察至今实际上仍然握有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的起诉权。历史上香港警察机关称为“皇家警队”,原名为“皇家香港警队”(RoyalHongKongPolice),首脑机关是香港警务处(HongKongPoliceRorce)。[6]香港警察在将案件侦查终结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名义上还是以律政司提起诉讼。由警察直接起诉的案件主要是一些简单的、罪行较轻的刑事犯罪案件,重要的、复杂的案件应当移交律政司审查后起诉。
三、检察机构的设置和法律定位不同
中国内地检察制度和香港特区检察制度分别受到来自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影响,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为了更好地区别二者在机构的设置和法律定位方面的不同点,我们有必要对西方两大法系检察制度的起源作一个简单的追溯。
从大陆法系方面看,法国作为大陆法系检察制度起源的国家已经得到学界大多数人的认可。法国早期的检察官来源于国王的“代理人”,开始是代理国王处理各种民事经济事务,以维护王室利益。后来,国王代理人的权限不断扩大,其职责由代为处理民事经济事务扩展到对刑事案件的追究并最终发展成为国王派往司法机关的代表,不仅享有维护王室利益的权能,而且充当了监督制约司法权的角色。[7]这种身份延续下来,以后就成为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将检察官附设于法院内的形式,实行“审检合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