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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64年民权法》与女性平等就业权

  

  1963年,美国总统约翰·F.肯尼迪向国会提出权利法案的时候,其宗旨是废除在公共设施的种族歧视。法案在提交到以马利·塞勒做主席的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后,又增加了禁止就业中的种族歧视的规定。随后,该法案提交到众议院法规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席是霍华德·W.史密斯,一个来自于弗吉尼亚州的民主党议员,他和大多数南方议员一样,坚决反对这个民权法案,并想尽办法阻挠该法案的通过。为了法案的顺利通过,塞勒提出将议案直接提交众议院进行全体辩论的请求,并经过努力征求到多数议员的签名。为了避免请求获得成功所带来的尴尬,在众议院讨论民权法案的最后一天,也就是1964年的2月8日,史密斯承认法案在规则委员会获得通过,但他同时提出了修正案,在这个修正案中首次提出一个动议,将性别歧视添加到就业歧视的类型之中。尽管史密斯在提出修正案时真诚地表白“现在,我非常严肃……我并不认为它会对这个立法产生任何的损害;也许它会有益于这个立法”,[31]但是人们普遍认为,他将这样的内容加入到法案中完全是为了使整个法案令人反感,从而阻止法案的通过。[32]因为,妇女获得与男人平等的工作权利,这将使1964年的民权法案成为美国历史上最为激进的一项民权法案,所有的雇主、工会以及用人机构都将因此受到影响。史密斯希望这一修订意见会使该议案争议过大,就连支持者也会撤议。[33]来自于阿拉巴马州的众议院卡尔·艾里沃特就评论说:“史密斯其实毫不在乎女性的权利……他只是试图阻止投票,因为总是有一些中坚分子不会赞成女性的权利。”议会记录中也记载史密斯在提出他的修正案的时候被报以笑声。[34]这也是坚决反对性别歧视、《同工同酬法》的发起人女众议员格林也登记了对修正案的反对意见的原因。[35]


  

  尽管有这些担忧,尽管有理由相信发起人的目的是为了阻止整个法案的通过,但众议院在两小时内就通过了这个修正案,“这对于一个最后将要对美国的工作场所产生深刻影响的修正案来说,时间之短难以想象。”[36]两天之后的1964年2月10日,权利法案的这个文本被提交众议院投票,由于大多数的议员都抱定决心要实行禁止基于种族、宗教和来源国的就业歧视,他们也就同样地对待性别歧视,而不顾它的发起人的明显意图,众议院以290比130的压倒多数批准了这个法案,并将其移送参议院。


  

  法案的通过在参议院受到阻碍,数月后的6月10日,参议员最终投票以71比29的多数同意将法案付诸表决,从而结束了美国立法史上最长时间的阻挠。6月19日,参议院投票以73比27的多数通过了法案。法案的参议院文本随后送回众议院做最后的正式批准,此时史密斯立即表示反对,并对该文本发起攻击。但这个障碍最终被克服,7月2日,众议院同意参议院的修正,通过了法案的最后文本。约翰逊总统几小时后签署了该法案,宣布该法案是“为所有美国人通向平等机会的重要一步———在美国进步的过程中为她的所有公民通向完全的公正的里程碑”。[37]


  

  三、《1964年民权法》对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的最初效果


  

  作为禁止就业歧视的基本法,《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对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就业歧视的相关问题做了全面的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明确规定了该法约束的主体;(2)设定了就业歧视的基本标准;(3)创设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4)详细规定了非法雇佣的救济方式和程序,并对证据的取得和保留做了明确规定;(5)明确规定了承担就业歧视法律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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