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1948年乔伊莎特诉克蕾拉、密西根州控酒委员会案
对于女性的职业领域,一些州法根据“适合于女性”的活动和“不适合于女性”的活动的社会观念,禁止女性从事某些职业,比如采矿和冶炼、酒吧招待、职业摔跤手、清洗运动的机器等,在1908年有14个州通过了这样的法律。联邦最高法院在1948年乔伊莎特案中支持了限制女性职业的州法。在该案中,密西根州的一项法律规定,在拥有5万及其以上人口的城市所有的酒吧男招待都必须得到许可。女性不能当酒吧招待,除非她是酒吧店主的妻子或女儿。本案当事人是母女俩,母亲开酒吧,女儿做招待。根据州法的规定,她们的经营将面临困境。于是,她们向法院起诉,质疑这一州法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案件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法院以六比三的多数通过了大法官法兰克福特撰写的裁定,维持州法。[24]
大法官法兰克福特在判决书中首先就承认,“密西根州禁止所有女性在酒吧工作毫无问题,无论女性的社会和法律地位发生了多么大的变化”。他认为,“女性现在可以表现出男子的美德,也可能沉湎于男子的恶习,这个事实不能禁止州在男性和女性之间划出明显的界线。”[25]至于男酒吧店主的妻子和女儿可以做酒吧招待、女酒吧店主自己和女儿不能做酒吧招待的问题,法兰克福特陈述的意见是:“联邦宪法要求州实施法律的平等保护时,禁止在人或人群之间实行不合理的歧视,但没有要求把事实上或认识上不同的情况,在法律上处理得好像它们是一样的。女性做酒吧招待,在立法者看来,可能会造成道德和社会问题,对此立法者必须采取措施防范。如果议会相信,某一类女性和一些因素能消除或减少本应加以禁止的道德和社会问题,议会就不必非得全面禁止女性当酒吧招待。”[26]法院认可了密西根州法只允许男酒吧店主的妻子和女儿做酒吧招待的理由,即:“只有做店主的丈夫和父亲可以使女招待面临的危险降到最小”,[27]从而抑制女性造成的道德和社会问题,认为密西根州法没有违反其提供法律平等保护的义务。反对意见虽然认为该州法武断地在男酒吧店主和女酒吧店主之间做出歧视性的区别对待,但也没有触及女性和男性的平等就业权问题。从这样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到,女性依靠男性、男性支配女性依然是法院一贯坚持的观念,从来没有改变。
二、性别写进《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的奇特过程
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由联邦制定的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民权立法是1963年的《同工同酬法》,它作为《公平劳动标准法》的一部分,其宗旨主要是实现男女同工同酬。由于其立法目的单一,在没有就业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同工同酬法》所能发挥的功能非常有限。在该法案通过后的第二年,“性别”以一种极为奇特的方式被写进旨在解决种族歧视问题的民权法案中,与种族、肤色、宗教和来源国一起被禁止作为歧视的理由,从这时开始,女性就业权的平等保护最终成为正式的国家政策,美国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的法律体系真正地开始建立。
“性别”被写进《1964年民权法》完全是一件出乎意料的事,因为,事实上在这个时期,女性权利平等保护的立法进程极其暗淡,女性争取平等权利宪法修正案的艰苦努力完全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从1923年开始,为实现男女平等的平等权利修正案的议案每年都会提交到议会,但除了1946年、1950年和1953年外,这样的议案根本不受关注,直到1971年情况才发生改变。[28]女性权利平等保护立法进程受阻,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根本问题还是,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社会,歧视女性的观念依然严重。女性杂志20年来一直在推动一场运动,热衷于传播以下观点:美国妇女只对做家务、看孩子以及婚后性生活感兴趣,她们需要通过绝对的顺从来保护所有那些美好的事物。[29]因此,当歧视女性的观念依然是社会主流观念的背景下,完全可以相信俄勒冈的众议员———一位强烈倡导对美国女性平等对待的权威人士———伊迪丝·格林在议会中所说的:“如果反对就业中性别歧视的立法被单独审议,它会被带到议会发言席,但不会有听证,不会被陈述,一百张票也得不到。”[30]然而,奇迹出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