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最高法院对穆勒案的裁判立刻对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从立法方面看,由于联邦最高法院肯定了州保护性立法的合宪性,有关州保护性立法的争议就此结束,一些曾经反对保护性立法的州也因此转变了对州保护性立法的态度。在1909年到1917年之间,有19个州首次通过了适用女性的工时法,有20个州使已有的法律变得更加严格。[14]一些州将男女有别的原则广泛应用,除了工时法,还专为女性设定最低工资标准,禁止女性从事危险的有害的工作,限制就业女性举重的重量,等等。从司法方面看,该案很快作为权威性的判例在以后涉及的州保护性立法的相关案件中被广泛引用,成为法院支持州保护性立法的重要依据。更为有趣的是,同一个法院针对同一个州立法在穆勒案前后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这足见穆勒案的影响。
然而,对于女性就业权的平等实现来说,单独给予女性而不给予男性的特别保护不仅未能给女性带来好处,相反使女性的处境更加困难,因为妇女被排斥在“男人”的工作之外的理由更加充分。在穆勒案后,美国劳动联合会立即停止了他们原先对男性、女性和童工的保护性立法的支持,转而根据两性生理上的差别来减少女性在某些行业与男性的竞争。[15]实际上美国劳工组织和雇主一样是歧视女性的,一些组织不接受女性成员,还有一些组织将女性限制在学徒和帮工的职位上。[16]女性很快被排除在所谓的男人的工作之外,通往高薪水
和高职位工作的道路完全被阻断。不仅如此,以前一直是妇女从事的开街道清洁车、邮递员、开电梯等工作,由于工作时间都比法律规定的妇女工作时间长,被转手给了男工。难怪有美国学者把该案描写成“实现女性完全平等的绊脚石”。[17]
(三)1937年西岸宾馆诉帕里什案
1912年马萨诸塞州颁布了第一部最低工资法,到1920年时就有14个州紧随其后制定了这样的法律。[18]规定女性最低工资的州法在1920年赋予女性选举权的《宪法第十九修正案》获得通过后受到挑战,曾一度被联邦最高法院在艾德金斯诉儿童医院案中宣布为违宪。[19]在该案中,哥伦比亚特区于1918年制定最低工资法,该法成立了一个代表雇主、雇员和公众的工资委员会,为女性和未成年人雇工查明和确定适当的工资,以保护女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免受工资不足以维持体面的生活水平所导致的危害。联邦最高法院以5票对3票的多数判决,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要求给妇女(而非男人)提供最低工资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中有关生命、自由和财产所做出的保证,侵犯了女性的契约自由。[20]
不过,《宪法第十九修正案》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影响非常短暂,14年后,联邦最高法院就于1937年在西岸宾馆诉帕里什案中推翻了其在艾德金斯诉儿童医院案中的判决,支持了华盛顿州女性最低工资法。
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中改变了他们历来对契约自由的态度,认为契约自由不是绝对的,“宪法上的自由必然受到正当程序的制约”。[21]联邦最高法院同时指出:“在处理劳动者和雇佣者的关系时,为了维护人们的健康与安全,保障健全的劳动条件以及免受压抑的自由,以促成和平的和良好的秩序,立法机关具有广泛的裁量权。”[22]如果单从联邦最高法院对经济自由的态度从放任转变为适当干预的角度看,这显然是一个很重要的进步。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本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对待女性的态度还是遵循了男女有别的传统观念,特别强调女性的社会角色的不同和竞争中的弱势。联邦最高法院引用了支持限制女性工时的州法的穆勒案,表达了这样的看法:“我们强调应考虑女性身体结构和做母亲的职能使女性在生存竞争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应考虑为保持人种的强壮和活力而将女性的身体健康作为重要的公共利益加以关照。我们强调尽管女性拥有签订合同的权利但也存在保护女性使其免受压迫的需要。”[23]在本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事实上对女性和男性做了区分,而且对于性别分类采用的是合理性审查的标准,这透露出最高法院仍然坚持了在穆勒案中所支持的对女性的刻板成见,即女性的主要角色是母亲,女性比男性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