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裁判书中,米勒法官否定了从事法律工作的权利属于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合众国公民的特权和豁免的范围,并援引屠宰场案拒绝适用第十四修正案来保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4]而是放任州禁止女性从事法律职业的做法。更具破坏性的是,在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判书中布拉德利法官代表斯温和菲尔德法官撰写的附议公然采用男性至上主义的态度,直截了当地否定了女性从事律师职业的权利。他在附议中写道:“女性天生胆怯和柔弱,不适合从事市民生活中的许多职业。建立在神的旨意和事物本性之上的家庭组织结构表明,家务完全属于女性的领域和职能。家庭利益和观点的和谐与妇女从事独立于其丈夫的职业是相冲突的。普通法创始人有一种不可动摇的信念,它已成为法律制度的真理:妇女脱离其丈夫,便失去其法律存在的根据;在社会生活中,男人是妇女的主宰和代表。”“妇女的最高命运和使命是担当母亲和妻子的高贵的和仁慈的职责。这是造物主的法则。”[5]
无论是基于怎样的理由,总而言之,在不想肯定女性的平等就业权这一点上,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是相当统一的,布拉德利法官只不过是“更为直接地反映了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派要保护的社会学”,[6]这种社会学就是:男女有别,男尊女卑,女人的主要活动领域是家庭,女人应该担当的角色是贤妻良母。尽管各州和美国律师协会在1920年相继允许女性会员加入,但直到1957年,联邦最高法院才在Konigsbergv.StateBar案[7]和Schwarev.BoardofExaminers案[8]中,正式否定州关于律师许可的规定。从布拉德韦尔诉伊利诺伊州案可以看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仅通过对第十四修正案最狭窄的解释支持了州的治安权,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肯定了各州将女性划分成公民中的特殊类型的做法,“‘性别’因此像‘种族’一样正式地成为了执行歧视性立法的合理理由”。[9]
(二)1908年穆勒诉俄勒冈州案
从19世纪中期开始,在一些州出现了专门针对女性的所谓“保护性”立法,有限制女性劳动时间的,有规定女性最低工资的,还有限制女性职业范围的。在限制女性劳动时间方面,1852年,俄亥俄州制定了第一个有关女性工时的法律,规定女性的最高工时为10小时。[10]。俄勒冈州于1903年制定了限制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的法律,该法规定,不得雇用任何女性在该州的机器制造企业、工厂或洗衣房1天工作超过10小时,违者被处以不少于10美元不多于25美元的罚款。1905年,俄勒冈州一洗衣房的所有者穆勒违反了州法的规定,被州的巡回法院处以10美元的罚款。穆勒不服,认为该州法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并试图利用Lochnerv.NewYork案的司法先例推翻该州法。[11]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一致通过大法官布鲁尔撰写的裁定,维持该州法,支持各州对就业女性差别对待的做法。[12]
不过与19世纪不同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在支持这些立法时不再是从造物主或上帝那里寻找依据,而是接受了被上诉人州的辩护律师布兰代斯辩护词中的各种证据和观点,依据所谓的两性本质的差异和人类生活中男女作用的差异,来解释限制女性工作时间和条件的特别立法的合理性,肯定基于性别的立法分类,维护就业中对女性的差别对待。
这个案件的判决表面上看起来是为了保护女性的权益,使她们免于承受极端艰苦的工作,但值得注意的是,不过是在三年前,联邦最高法院在Lochnerv.NewYork案中还裁定纽约州限制面包工人劳动时间的“面包房法”违宪。两个案件的判决可谓大相径庭,联邦最高法院对女性差别对待的意图是一目了然。从该案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到,法院根据女性和男性在生物学上的差别、尤其是女性与男性在人类生育和繁衍功能上的差别,将女性的角色固定为母亲和妻子,这实际上本末倒置地将“一系列本由社会产生,部分也是法律的产物的任务,归因为‘自然的’”。[13]联邦最高法院对男女差异的刻意强调,实际上反映了法院所要维护的人们观念中根深蒂固的对于女性的刻板成见,这是对女性的歧视而不是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