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费者团体的信息中介功能
在应然层面上而言,公用事业的信息不仅涉及到良好规制的实现,而且关系到公民基本权保障的需要,但是,是否因此可以断言,因此必须以信息公开法的直接适用来满足规制与权利保障的需要?以英国为例,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步伐远远早于信息公开的立法实践,而且至今2000年信息公开法仍不直接适用于私营企业,公民并没有权利借助信息公开法直接向公用事业企业申请信息公开。那么在相当长时间内,英国借助何种替代性机制满足公民的信息需要?
在英国,公用事业民营化实践中,各行业消费者团体扮演了一个积极的角色,作为替代机制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众的信息需求。“公共事业民营化后的关键议题是消费者团体如何充分获取相关服务信息,在英国消费团体其并没有法定权利直接去获取该类信息,至多在供电与供水服务中其拥有与企业代表定期会见的权利。同时,供电与供水公司必须就一系列规范指南向消费者委员会进行咨询。涉及到消费者投诉的相关信息以及一般性服务政策,英国天然气公司(BG)以及其它公司有义务向天然气消费者委员会(GCC)提供该类信息。”[34]英国诸多公共事业消费者委员会中,除了天然气消费者委员会(GCC)之外,其它消费者委员会均隶属于规制机构,主要功能是通过向规制者提供消费者信息,代表规制者履行监督功能,辅助其实现经济规制的义务。[35]
鉴于公用事业消费者委员会自身的隶属地位,以及获取信息上的能力不足,消费者委员会在实现代表保障消费者利益上存在诸多短板。有鉴于此,英国政府计划改革消费者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使其更加独立,同时赋予其就核心规制事项的咨询权,以及获取企业服务信息的法律权利。在绿皮书设计方案中,就信息事项而言,针对服务申诉事项,消费者委员会将拥有对于企业服务信息的直接获取权;就其它信息而言,消费者委员会将通过规制机构获取,规制机构将有义务依循消费者委员会的合理要求获取该类信息。就信息的公布流程,消费者委员会将类同于规制机构的信息公开要求。[36]
但通过条文的分析不难发现,各地区的监督委员会大多数仍然依附于行政机构,独立性较差。更多时候扮演了一个帮助规制方收集消费者信息的角色,明确规定公用事业企业必须向监督委员会提供消息要求的较为少见。[37]因此相比英国消费者委员会而言,我国的公用事业监督委员会更多起到一种单向的消费者信息收集功能,而无法直接获取公用事业企业的服务信息。因此就目前现况而言,依赖公用事业监督委员会的形式,似乎无法充分实现公众信息获取之目的。
(四)通过个案契约条款实现信息公开?
民营化本身是通过签订契约实现的,那么外包契约条款的设计与执行本身便具有相当强的规制内涵,尽管私法与公法手段在规制效果与强度之间存在根本差异,契约条款本身似乎也可纳入一定的公法规范,实现某种程度的规制功效。
然而尽管合同法本身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应对外包所引发的诸多挑战,但如果要求其作为一种替代机制来完全取代传统的公法控制模式,至少在目前现状而言,作为私法机制的合同法似乎还难以胜任。在Donnelly看来,由于诸多因素的存在使得外包合同设计很难实现对公共价值的维护。[38]对此在合同条款设计上Donnelly给出了三项对策:对于外包的有效监控、激励竞争以及尽可能消弭利益冲突。如果监控措施已经施行,如何在合同条款中设置良好的激励与惩罚措施,同样棘手。尤其是复杂的外包事项下,政府不愿意执行惩罚措施,因为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者。[39]这种情况在垄断性的市政公用事业外包中体现得尤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