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次,附会的立宪文化体现了立宪派内心的中国文化优越感,此种优越感使得他们对近代西方立宪主义的接受是有限的,即事关国体变更的虚位君主、实权议会的立宪未必是他们诚心推崇备至的。、“谓我中国今不如古则有之,而妄谓中不如西也可乎?”汤寿潜的这个反问把立宪派内心深处的中国文化优越感揭示得淋漓尽致。中国文化在政治上是偏好集权而非分权,因而君权不但权威而且至高无上,同时它对作为个体的人的自由与权利则漠然视之。而政治分权和个人自由权利恰恰是近代西方立宪政体的两个支点,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要坚守中国文化优越论的立宪派真心实意地接受近代西方立宪主义的这两个支点,是需要时间和条件的。但在外而列强紧逼入侵、内而革命烽火四起的清末氛围下,还哪有立宪派从容地转变的时间和条件呢?时艰如此,立宪运动最终归于失败当然不在意料之外。
在清末,立宪派主导的立宪便是“传统观念与新知结合的权力运动。由此可知,立宪运动是士绅阶层本身的运动。他们的口号是争民权,但不一定是真正为全国人民而争。这种狭隘的权力运动,比之西方人争大众的幸福的运动,相去颇远。”[39]中西对比相去颇远,归根结底还是因为饱读诗书、靠传统功名起家的立宪派因对传统文化的依恋而对君权无法割爱,对民权难以虔诚信仰并力争。“中国的问题,就是文化的问题;而所谓文化的问题的重心,恐怕要算东西文化的问题了。”[40]近代中国的立宪运动因为缺乏对东西文化的正确认知而败走麦城。
立宪和宪政之核心目标是“保护身为政治人的政治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保护他们享有真正的自治。宪法旨在维护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因为自我被视为首要的价值,这种自我的优先,根植于一面讨论过的基督教信仰,最终引发了被认为是自然权利的观念。因此宪法的功能也可以被阐述为规定和维护人权的……在整个西方宪政史中始终不变的一个观念是:人类的个体具有最高的价值,他应当免受其统治者的干预,无论这一统治者为君王、政党还是大多数公众。”[41]每一个个体的尊严和价值都是最高的,在宪法面前人与人都是不分贵贱、完全平等的人权主体,此乃受中国传统儒家文化浸淫的立宪派即便可以理喻也难以一时全盘接受的西方立宪要义。固守中国文化优越论的立宪派代表—汤寿潜同样也难以对这样的近代立宪要义采取拿来主义策略,要不然,其书应该取名为“宪法今义”而非“宪法古义”。
【作者简介】
刘练军,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参见张千帆:《中国百年宪政历程的反思与展望》,《法学》2008年第4期。
参见林来梵、凌维慈:《中国立宪主义的起点—对清末君主立宪主义的一个省察》,《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4期。
在文献资料搜集方面浙江大学汪林茂教授、南通高等师范学校都樾先生给予了无私帮助,都樾慷慨将其手中的汤寿潜《
宪法古义》复印本邮寄赠送于笔者尤其值得铭记。
《汤寿潜史料专辑》仅仅收录了汤寿潜《
宪法古义》序言和目录,参见政协浙江省萧山市委员会文史工作委员会编:《汤寿潜史料专辑》,1993年印刷,第465 ~ 468页。耿云志曾言:“汤寿潜的《
宪法古义》实则是‘
宪法近义’,据其所列目录,其中包括近代立宪国家
宪法的一切基本内容。惜其书并未写成。”参见耿云志等:《西方民主在近代中国》,中国青年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页注释2。还有人认为汤寿潜《
宪法古义》“我们现在无法找到”,参见陶水木:《辛亥革命时期汤寿潜几个问题的探讨》,《民国档案》2005年第1期。
参见都樾:《汤寿潜侠著<宪法古义>考证》,《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邵勇:《汤寿潜<宪法古义>宪政思想论析》,载里赞主编:《近代法评论》总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4~63页。
同前注,政协浙江省萧山市委员会文史工作委员会编书,第125页。
参见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吉林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5页。
《瞿鸿禨朋僚书牍选》下册,载《近代史资料》(总109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李鸿章:《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转引自雷颐:《李鸿章与晚清四十年》,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4页。
同前注,都樾文、邵勇文。
《
宪法古义》“权利”与“权力”不分,所谓“元首之权利”、“议院之权利”、“法院之权利”应该是“元首之权力”、“议院之权力”、“法院之权力”。“权力”与“权利”混为一谈亦证明《
宪法古义》其内含的法学理论知识较为粗糙,它还很难称得上是一部严格意义上的、富有法学知识理论的宪法学著作。
同前注,都樾文。
见《
宪法古义》卷一。本节引文未特别注明的均引自《
宪法古义》卷一。
《明治
宪法》第
10条规定:“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禄,任免文武官员,但本
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
见《
宪法古义》卷二“行政大臣”。
肖传国:《近代西方文化与日本明治
宪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77页。
见《
宪法古义》卷二“法院”。下文引自《
宪法古义》卷二的就不再注明。
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
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9页。
参见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下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37页。
《
宪法古义》卷一。
同前注,政协浙江省萧山市委员会文史工作委员会编书,第223页。
《
宪法古义》卷二。
《论语·泰伯》。
《论语·季氏》
同前注。
《中庸 》。
《
宪法古义》卷三。
同上注。
柏杨曾指出:“中国每一个王朝几乎都有文字狱,这是极权政治的特色之一,不过都是一些偶发事件。直到14世纪明王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才把文字狱作为一种合法的谋杀手段。这手段到了清政府手中,更进一步地成为一种镇压汉人反抗的血腥工具。”“文字狱的审判是中国历史性司法黑暗—人权毫无保障的再一次的大暴露。”参见柏杨:《中国人史纲》下册,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68、672页。
《论语·颜渊第十二》。
王栻主编:《严复集》五,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312页。
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51页。
梁启超:《古议院考》,《时务报》第10册(1896年11月5日)。
同前注,王栻主编书,第1568页。
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陈四益校点,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4 ~ 25页。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浙江图书馆编:《辛亥革命浙江史料续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3页。
同前注,政协浙江省萧山市委员会文史工作委员会编书,第225页。
梁启超:《孔子教义实际裨益于今日国民者何在?欲昌明之其道何由》,《大中华》第1卷第2期(1915年2月20日)。
同前注,张朋园书,第188页。
陈序经:《东西文化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参见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王丽芝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4~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