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场域之权力解读及治腐启示
任卫强
【关键词】腐败场域
【全文】
“腐败现象”在当今社会呈现出的高发态势,使之成为众人普遍关注的问题。而腐败本身则是一个比较抽象、模糊的概念。以不同的视角,或者同一视角的不同领域解读腐败现象,腐败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可以肯定的讲,腐败的滋生与权力的运行有着与生俱来的内在逻辑联姻。纵观史上腐败案例,从传统意义上的官员贪污受贿、聚敛民财,到现行防腐视野中的以权谋私、权力寻租、失职渎职等等,无一不和权力运行攀亲带角。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反腐倡廉首先应当对腐败的权力属性进行解读,这是认识腐败进而治理腐败首当其冲的。
权力是什么?古往今来的政治家、法学家、社会学家对其都进行了不同的解读。而以实用主义的视角出发,权力无异于自然界之力学上功能。它能在权力主体的支配下对权力客体产生一系列的功效。在“真空”或原初状态下,权力主体行使权力具有无向性,并以“漫射”的形式作用于不特定的权力对象。而权力的“漫射”则是权力运行的一种必然状态。正如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曾说过:“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当这种“作用”偏离了国家意志、社会主流意识,进而仅仅在权力行使主体意志随意支配下自发性的与权力客体发生作用与反作用循环时,便形成了腐败场。
以此,法谚云:“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而现代社会,无论是否跨越国家界限,权力都像一张无边的网,撒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权力涉及领域跨度之大,内容之多。然而,权力与腐败的内在联系及权力运动的广泛性,又很难使得反腐倡廉在宏观上具备具体规范的可能性。因此,在宏观政策上予以导向,而在微观领域确定具体的规范措施加以制约便是腐败治理的可行性出路。
因此,确立一个特定的权力视角或者以特定权力的运行为视角分析特定领域中的腐败现象,是认识腐败并治理腐败的必然出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在思考司法腐败的治理时指出:将“司法腐败”置于严格限定对象和语境之内,并引入“司法腐败发生于其中的小环境”作为辅助性的概念工具进行解读,它包含着因“个人利益”与“对审判的影响”之间的相关性程度上的差异而形成的不同的类型,被看作是特定主体之间的一种社会互动过程和展开的博弈,其中内在地包含着抑制其恶性增殖蔓延的机制。[1]以特定主体之间的一种权力博弈为研究对象,进而破译腐败的本质,又是关于腐败认识的实践之路。而腐败的治理,则只能在微观视野认知腐败的基础上采取“化整为零”的思路,即着眼于权力运行的微观视野,以特定的“小环境”内个体权力博弈为出发点,进而发现腐败运行其中的轨迹,适时予以防范。 “腐败现象”在当今社会呈现出的高发态势,使之成为众人普遍关注的问题。而腐败本身则是一个比较抽象、模糊的概念。以不同的视角,或者同一视角的不同领域解读腐败现象,腐败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可以肯定的讲,腐败的滋生与权力的运行有着与生俱来的内在逻辑联姻。纵观史上腐败案例,从传统意义上的官员贪污受贿、聚敛民财,到现行防腐视野中的以权谋私、权力寻租、失职渎职等等,无一不和权力运行攀亲带角。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反腐倡廉首先应当对腐败的权力属性进行解读,这是认识腐败进而治理腐败首当其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