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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及其局限性(下)

  

  对抗制的程序模式所支持的其实是强者的正义。在这种体制下, 占有强大经济资源的一方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自然拥有明显的优势; 能够支付高昂诉讼费用的一方当事人自然获得更好的辩护, 能够组建强大政党的阶层自然在国家生活各个方面拥有自己的声音, 尽管这种优势会随着数年一度的选举而不停地变换, 但是, 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阶层会通过提供同等支持的方式持续不断地从政府的政策当中捞到好处。那些能够使得自己的主张不断地变成政府政策的政党自然获得更多的支持者而长期执政。


  

  因此, 在对抗制的程序框架下, 不仅会有失败者, 而且可能有一些人或阶层会成为天生的弱者, 他们除了自己的肉体之外没有任何可以支配的资源, 他们雇不起律师, 支付不起高昂的诉讼费用, 他们没有自己的政党, 或者虽然有自己的政党, 但是无法影响政府的政策, 这些人成为民主体制天生的弃儿。近代早期西方国家的工人、农民、穷人、妇女等都曾处于这样的地位。在没有普选权利的条件下, 他们不仅不能把自己的政党送入议会而且不可能对政治市场产生任何影响, 他们的权利在民主的议会体制下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相反, 有产者阶层却可以利用议会制定法律剥夺他们组织工会和进行罢工斗争的权利。在不可能有合法途径保障或实现自己主张的情况下, 这种阶层只能用持续不断的街头抗议甚至是街垒战争表达他们的社会主张。


  

  十九世纪后期, 伴随着普选制度的逐步推行, 占社会大多数的下层阶级一下子成为政治市场上最大的买家。这种体制上的改变比有产阶层的人道主义更有价值。它推动了西方国家社会政策的改变,政府开始给予贫穷的当事人以必要的法律援助, 帮助他们获得律师并免除诉讼费用, 特别是那些受到重罪起诉的嫌疑人必须得到律师的辩护, 这些措施在过去的两个世纪当中逐渐地写入了各国的宪法、诉讼法和其他的法律当中。工人们已经享有了组织工会的权利、罢工的权利, 进行集体谈判和集体诉讼的权利, 这些措施有力地改善了工人与雇主谈判的条件。政府给予那些因为经济的困境而无法找到工作的失业者以必不可少的社会救济, 给那些已经无法再继续工作的人们提供养老和医疗保障。政府大力兴办教育, 开办公立学校, 使每一位社会成员, 特别是那些穷人及其子女能够获得进入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等领域的平等机会。这些仅仅针对某一个阶层的大度, 已经超出了程序正义的范围,纯然是给予那些因种种原因不能通过现有的制度框架使自己的愿望得到满足的弱势群体———那些输掉或根本无法胜任这种游戏的人们———的一种堤外补偿。二十世纪福利社会的兴起, 将对少数权利的保障推到一个新的水平, 针对弱者的权利保障已经从宪政民主体制的一种补充发展成为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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