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显, 这些要求能够产生好的结果。例如, 在选举的过程之中贯彻这些要求会产生更好的官员; 在法律的使用过程之中他们能够确保法律被准确地适用; 在立法的过程中, 如果程序是理性的, 那么结果会更好。但是, 程序理性并不只停留在结果的好坏之上, 程序理性本身就是有价值的, 因为如果缺少相应的制度环境的制约, 任意的、专断的或是单纯的强制手段就有可能成为人们的选择。因此, 如果有两种大致产生同样结果的法律程序, 但只有一个是理性的程序, 我们会不约而同地选择理性的那一个。这是因为它包含着促使人们运用理性的安排, 同时, 对于那些参与其中或受其影响的人们而言, 合理的程序通常能够使人们知道正在发生的那些关于他们的事情是什么和为什么。这种了解, 就其本身而言, 是非常重要的。
10、 及时和终局(timeliness and finality)
及时是法律程序的一项重要的评价尺度。美国的选举程序是严守时间限制的典范, 但是, 立法和法律的适用程序却经常做不到这一点, 因此常常受到人们的批评。程序如做不到及时, 难免影响其结果, 比如立法的时机一旦错过, 问题就可能糟糕到无法处理, 如果司法程序耽误了, 证人可能已死、移居外地或是记忆变得模糊, 这使得找到一个决定性的事实变得十分困难。排除对结果的影响, 及时本身作为一种程序的价值也是十分有价值的。及时的反面之一是迟延, 另一面是草率。即使不影响到最终的结果, 迟延也是令人恼火的, 那些等待程序结果的人们不应该被毫无理由地搁在一边。同样, 仅就其对程序理性的损害而言, 草率也是不可取的。
迟延和缺少终局性的程序结果是相联系的, 缺少最终的结果等于不适当地延长了法律进程。对于 司法程序而言, 终局性的裁决是首要的程序价值, 因为它能够使当事人免于缠讼而重归于宁静与自由的生活。
五、强者的正义与弱者的权利保障
宪政民主体制为人们提供了一套开放的决策框架, 同专制体制相比它能够兼容更多的利益主张, 但是, 它并不是完美无缺的, 其决策框架之中存在着这样几个不可忽视的难题:
首先, 不确定性与投票的悖论。
就像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弗兰克所介绍的那样, 司法程序当中存在着大量当事人无法预见、难以控制的因素, 尤其是法官的倾向性, 他对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发生的各种行动的带有倾向性的理解, 使得规则—作为初始条件—的运用难以预见, 这导致结果的不可预见性。然而这似乎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法官不是圣贤, 他们的理性同样是有限的, 他们也是社会的一分子, 不可能不具有正常人所具有倾向性, 解决这一问题的现有办法只有上诉审, 即通过另一个司法机构对其审理过程的审查, 发现和校正其中可能存在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