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及其局限性(下)
宋显忠
【摘要】程序正义是现代法的程序结构派生出的一种伦理形态, 其本质为程序之中的伦理、非人格化的伦理、相对化和形式化的伦理、程序化的制度伦理。现实当中的程序正义是选举、司法以及立法、行政管理正当化的观念基础, 宪政民主体制的伦理内涵。然而, 程序正义之不幸在于其代表的乃是强者的正义, 因而对弱者的权利保障是宪政民主体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程序正义;宪政民主体制
【全文】
四、宪政民主体制与程序化的制度伦理
现代政体的基石乃是开放的决策参与和中立的程序设计。所谓开放的决策参与, 就是人们常说的民主政治。“人民”本来不是一个独立的人格, 而是多元化的和存在着复杂利益冲突的社会群体。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机制, 一种能够把多元化的利益主张纳入决策框架, 寻求共识(统一的意志) 的机制。在现代的社会治理结构当中, 这样的机制表现为两个层面的参与: 一是利害相关者直接参与司法、行政和立法的个案决策; 另一种就是通过选举政治代理人的方式间接地参与政府的宏观决策。
这种建立在广泛参与基础之上的政体被称为宪政民主政体, 它与其他的政体格局有着根本的不同。这种不同不在于二者的终极权力归属, 不在于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类的强力部门, 而是在于两者决策形成的机制。毫无疑问, 立宪政府也需要使用强制手段建立和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 但 是, 它会在事前或事后允许利害相关者通过听证、诉讼等方式表达自己的主张, 并且让民众通过选票对决策者以及他们的决策作出评价和选择。可以想见, 如果政府的具体决策需要以听证为前提, 政府的决策层由人民选举产生, 这样的政府已经不再是一个完全独立于民众的、完全封闭的实体(团体), 不再是一套主宰他人命运的官僚机构, 不再是一派压制另一派的工具, 彻头彻尾地维护某一政治派别的利益, 或是毫无顾忌地维护当权者自身特权的工具, 而是社会不同组成部分之间的一种中间机制。程序正义代表的正是这种决策框架之下的制度伦理。
美国学者罗伯特·S·萨默斯(Robert S·Summers) 以英美的普通法司法程序及其宪政民主体制为范型, 概括了程序正义的十个方面的特征, 我们可以把这十个方面作是宪政民主体制的道德准绳, 评判一种现代类型的政体的十个方面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