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按照这种规则,布什在佛罗里达多得的虽然仅仅是154张选民直接票,但是,却能够让他独占该州25张选举人票。154与300000相比,无足轻重的,但是,佛州的25张选举人票却至关重要。此前,戈尔已经获得267张选举人票,领先布什21张!但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使二人在佛州的得票差距永远地定格在这154张选民直接票上,因而最终确定了佛州的这25张选举人票的归属,从而使布什获得选举人票一跃升至271张,以一票之差超过半数。按照当选的法定条件,布什当选成为定局。
问题是,拿什么让戈尔和他的支持者接受这154选票的差距?拿什么让戈尔和他的支持者接受联邦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
“布什诉戈尔”一案审理过程中,戈尔一方提交了足够的证据证明陈旧的投票机器确实存在技术问题,戈尔要求重新计票的主张不愁站不住脚。但问题是“布什诉戈尔”一案是一起上诉案件,在进入联邦最高法院之前,这个案件已先后由佛州利昂县巡回法院和佛州的最高法院审理裁决过。普通法的上诉审不是案件的再次审理而是审理的审理,审理的不是案件的事实而是前一审当中的法律问题,带有司法监督的性质。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选择受理上诉审案件的时候,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工作的需要。联邦最高法院介入案件的这一独特角度,使戈尔陷入绝境。此前,佛州高院判决支持了戈尔一方的要求,责令该州对其所有没有通过机器清点的选票手工重新清点。然而,这样一个重要的判决却没有为保障投票人的权利设置必要的措施。
首先,判决没有确定统一而且明确的选票标准,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时段不同计票小组乃至不同的人都在采用不同的选票标准,重新计票处于一片混乱之中。其二,判决让未经训练的地方法官负责主持手工计票工作,计票过程当中产生的合理的异议因而不可能得到公正和有效的法律救济。最后,佛州高院的判决仅是针对没有通过机器清点的选票提供救济而忽视了那些通过机器清点被机器认定为废票的选票,其中肯定不乏对选民意愿判断错误的情况。
联邦最高法院罗列的这些罪状,倒是不乏鸡蛋里挑骨头的味道,但是,不得不承认,“在这样的情况下”,摆在大法官们面前的已经不再是究竟有多少选民的权利因机器设计缺陷而受到侵害的问题,而是佛州最高法院采取的不合理的计票方式对选民的投票构成的不平等对待问题。布什一方不失时机地抓住了案件的实质问题,将辩论的重点转移到证明现有的统计方式对一部分选民权利造成的侵害上来。作为宪法的监督机构,联邦最高法院不可能纵容一个州的司法机构做出如此专断的裁决。当然,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方式是十分委婉的,不是判决不得重新计票而是撤销佛州高院的裁决把案件发回重新审理。但遗憾的是各州议会选送选举人团的法定时刻已到。而且,联邦最高法院拒绝给戈尔提供任何延期的保障。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就是宪法。因此,案件不得不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