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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及其局限性(上)

程序正义及其局限性(上)


宋显忠


【摘要】程序正义是现代法的程序结构派生出的一种伦理形态,其本质为程序之中的伦理、非人格化的伦理、相对化和形式化的伦理、程序化的制度伦理。现实当中的程序正义是选举、司法以及立法、行政管理正当化的观念基础,宪政民主体制的伦理内涵。然而,程序正义之不幸在于其代表的乃是强者的正义,因而对弱者的权利保障是宪政民主体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程序正义;宪政民主体制
【全文】
  

  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是法律的程序结构派生而来的一种伦理形态,简言之,程序之中的伦理。现实之中的程序正义是选举、诉讼以及立法、行政管理正当化的观念基础,宪政民主体制的伦理内涵。程序正义的这一存在的形式并没有得到学界的正视,现有的研究还是习惯于把它当作一个抽象的概念而不是制度现象加以解读,导致解释能力不同程度的欠缺。本文试图对这一欠缺作以弥补,通过对谈判、选举和诉讼程序的剖析,揭示程序正义的背景结构及其存在的特征,把此前的理论解读同现实的制度背景结合起来,发掘程序正义的伦理内涵及其实践问题,以便形成宪政民主体制更为深入的理论解读。


  

  一、程序之中的伦理


  

  现代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离不开这样一个经验的基础,即个人自决的社会现实和开放的社会结构。市场化的经济框架将各个人与社会一道从旧式政府的卵翼之下解放出来,使政府不再继续决定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也不能再控制着人们的行为选择。人们自发地按照自己的规则交往,社会一定程度获得了自我组织的制度空间。


  

  开放的社会(open society)需要开放的治理结构。给予个人自主交往的权利并自负其责,这已是一项普遍的社会公理。现代的立法者对自主的交往采取的都是开放的态度,乐观其成。所以,法律详尽地规定了契约关系的形式和基本条件,但是不会限定合作者和合作的结果。是否采取合作、与谁合作、合作的形式,取决于当事者自己的意愿,自主协商的结果。法律作用是有限的,采用法定的契约形式不一定就赚钱,不一定就不发生纠纷。法律更不会支持某些人赚钱,却反对其他人发财致富。是赔是赚,悉听尊便,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所设定的框架,都属于当事方个人的事情。现代的政治选举和诉讼也是一样,任凭合乎条件的候选人或当事人自由地展开角逐,能否当选或胜诉,取决于个人的能力和彼此认可的程序规则。取得多数选民支持的候选人获得当选的资格,赢得辩论的一方就有胜诉的权利。除了平等竞争、程序公正等绝对必要的限制之外,现代的立法者不会(也不应该)谋求通过一些不必要的、不公正的条件阻止一些人参选或当选,阻止一些人利用司法程序或胜诉。现代社会的这种治理模式使商业谈判、选举、诉讼以及立法程序、行政程序等成为资源配置的基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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