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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吸毒者携带毒品乘坐旅客列车行为的定性量刑

  

  其次,确定吸毒者的个人正常吸食量是评价其携带数量较大的毒品乘坐旅客列车行为性质的关键。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何运输毒品,而行为人又以用于自己吸食辩解的时候,查获毒品的数量是推定行为人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虽然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毒品是一种违禁品,持有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可非难性,而且其中往往隐藏着一些先行犯罪或者后续犯罪。如果查获的毒品数量在吸毒者个人正常的吸食量以内的,那么认定其系为了自己吸食而购买、运输毒品,符合常理。如果查获的毒品数量超过吸毒者个人正常的吸食量的,对于超出部分至少可以推定其具有传播、扩散目的,也就具有了运输的目的。为了在公诉机关难以证明现状(即吸毒者携带数量较大的毒品)的来源或去向的情况下不使犯罪嫌疑人逃脱法网,提高刑法的威慑力,刑法设置了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一堵漏型、补充性的罪名。诚然,对于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作了刑事追究。但是,刑法也对此规定了起刑点,即持有毒品的数量只有达到一定标准时,即刑法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才以犯罪论处。


  

  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就是确定吸毒者的个人正常吸食量的标准。为什么确立这一标准呢?理由在于:其一,毒品犯罪是我国近些年来呈迅猛发展趋势的犯罪,而在国外和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则是由来已久的犯罪。因此,这些地方在打击此类犯罪方面有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或判例值得我们借鉴。例如,对于超出正常吸食量的毒品处理,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禁毒法令第5-91-M号》规定,对于查获大量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只需扣除该人在3日内的吸食量,超过3日内所需吸食量的,可推定是为了贩卖。那么,3日内的吸食量是多少呢?据笔者在沈阳某禁毒拘留所调研了解到,吸食成瘾者每天吸食冰毒的量为1克左右,最多不超过3克,超过2克会有致命危险。因此,吸食成瘾者在3日内的吸食冰毒量应在3-9克之间,这一数量标准与刑法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是相接近的。其二,刑法历来被认为是最严厉的法律,在刑法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内购买、运输、存储毒品是由行政法调整的,是不受刑法追诉和惩罚的。因此,吸毒者知道在此标准内持有毒品用于个人吸食是不会受到刑法处罚而失去人身自由的,这是符合常理的。其三,吸毒者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时,往往会以贩养吸,或和他(她)人共同吸食,或赠给他(她)人,这样就会造成毒品的传播、扩散乃至后续犯罪的发生,形成真正的“毒”瘤,从而严重危害社会。如果,其仅有够自己吸食的毒品是不会和他人一起吸食的,或赠给他(她)人的,也就不会造成毒品的传播、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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