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吸毒者携带毒品乘坐旅客列车行为的定性量刑
韩露;郑延薇
【关键词】吸毒者;携带毒品;乘坐旅客列车
【全文】
当前,行为人携带数量较大的毒品乘坐旅客列车的案件每年呈递增趋势,在我们两级院乃至整个铁路法院系统审理的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其中,非吸毒者的行为定性为运输毒品罪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是,对于吸毒者携带毒品乘坐旅客列车的行为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中被查获,不论数量多大,都应一律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查获毒品数量明显超出其正常吸食量的,应定运输毒品罪,否则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携带数量较大的毒品乘坐旅客列车的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和法学理论,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理解和思考,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三种观点存在的历史背景、依据和缺陷
200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南宁会议纪要》)指出:“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这一规定使有的人认为,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中被查获,不论数量多大,都应一律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这种观点的缺陷就是明显地以偏盖全,极大地可能使重罪被轻判,罚不当其罪。针对此种情况,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军提出,对吸毒者实施的运输毒品行为,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被查获的毒品数量明显超出吸毒人员个人正常吸食量的,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而不能简单地一律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就是说,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补充性罪名,只有毒品来源和持有目的不清,确实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行为时,才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对运输途中查获数量较大毒品的吸毒者,尤其是以贩养吸的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有轻纵犯罪之嫌。这种观点的提出固然是对前者的完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被查获的毒品数量明显超出吸毒人员个人正常吸食量”却很难把握。由于对行为人的正常吸食量没有相应的客观判断依据,在审理案件时也就不容易操作,从而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审理案件的法官在决断时往往会就低不就高,最终的判决结果势必存在重罪轻判的弊端,减弱了刑法的罚当其罪功能,也与当前严惩毒品犯罪的态势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