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医疗责任险在我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在试点省市的处境都是尴尬的。以北京市为例,从 1998年起开始以“自愿投保”方式推广医疗责任险,但投保者为数不多,致使该事业一直处在低水平的尴尬层面上徘徊不前。那么作为投保者主体的医院和医务人员是不是对该新制度深恶痛绝而敬而远之呢?通过我们的调查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是否应当建立医疗责任险制度
据图表52,有高达96.1%的医务人员和85.7%的医院对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及购买医疗责任保险表示赞同,只有极少医务人员表示反对。数据表明,医院和医务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相当期待的。
随着2002年4月1日举证责任倒置和同年9月1日起《条例》的施行,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赔偿项目、标准也大幅增加和提高,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身上的责任明显加重了。这些情势的出现直接导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面临的风险与以前较之增加了很多,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客观需求也就大了。
“价值规律”中的供求原理似乎在此并不适用,因为医院和医务人员的预期(巨大需求)并没有作为“看不见的手”刺激此类保险业的蓬勃发展。其实,需求和消费的正相关关系是要建立在供给者和消费者交互的作用之下的,如果没有交互的平台供求原则是不可能发生作用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保险人和医院方就是缺乏有效的交流。而要建设好的交互平台政府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北京市在这方面已先行一步。从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市所有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全市 1254家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0万多名临床医护人员将全面进入保险合同期。
我们认为,目前医院和医务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的需要是迫切的,在保险人进一步拓展医疗险种、厘清保费和理顺责任主体的同时,还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运用行政组织力量从宏观上引导、调控,行政部门的行政干预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中是大有可为和举足轻重的。
(三)总结
现代社会意义上的法律作为西方传来的制度,在中国社会背景下如何去认识、去运用一直是一个大问题。实践证明,法律移植中的完全复制是值得怀疑的。历经百年种种革命,中国的若干传统因素依然在影响着社会运行。它们是什么?它们在怎样的影响我们的生活?它们在怎样的影响我们的法律?时至今日,我们仍然很难给出清晰的答案。尤其是在今天汹涌的现代化浪潮下,我们似乎已经迷失了自我。因此,真正走进社会去取得第一手资料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以上的梳理,大致涵盖了医疗问题中的几个热点,限于条件,我们无力对所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只是尽力反映了我们接触范围内公众以及医务人员对这些问题的基本认识和态度。我们无意对医疗问题中的方方面面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对医疗问题中的其他方面也只是做了相应参照。法律注重实效,当法律颁行后不但没有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反而是引发了更多的问题,就得对该问题进行更为深刻的剖析,了解该领域中各方面的问题方可以有所认识。我们只是做出了第一步的工作。
医疗纠纷虽然在整个纠纷体系中并不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但是伴随着医疗改革的进程以及医疗纠纷的升温,却成为公众较为关注的热点,这有其根本性的原因:一是因为医疗卫生事关人民生活之基础,虽然很多人没有遇到相类似的案件,但是推此及彼还是有很深刻的感触;二是因为医疗纠纷中本身存在许多难以消除的盲点,学界热衷于讨论,加之新闻媒体的作用,自然成为中心问题。医疗纠纷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可以说基本上不能通过简单的制度建构就达致理想目标。
虽然我们所做的调查只限于一个基层法院,但成都市武侯区作为医疗资源极为丰富和情况较为典型的地区,调查的剖面意义还是存在的。根据上列各种表格及统计,我们对于当下调查区域的医疗问题进行如下总结:
第一,医患关系总体看来并未如相关报道那样已陷入水深火热之中,医方的认识相对患者要严峻是事实,而患者的态度相对温和。这也说明医患双方都有理智来处理双方的关系,毕竟双方有共同的前提,即对于生命健康的追求。这也是医疗纠纷解决的最为基本的前提。
第二,公正和效率是矛盾的。公正是有价的,如何在公正与效率、公正与成本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了“瓶颈”问题。而这些最根本的解决方法应该是在医疗制度设计中全部予以考虑并试图解决的,因此在今后的实践和理论设计工作中,应该重视对于诸如告知义务、证据制度以及鉴定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