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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社会中介组织


  

  医患矛盾之中,患者往往是以势单力薄的个体或家庭出现的。一般而言,在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对立中,患者或其家庭的力量在这种强弱对比的格局中很难起到扭转乾坤、改变强弱的作用。因此医患双方力量的不对称是常态,绝大部分患者在维权过程中总是感到形单影只,如何才能加大患方力量从而达致平衡呢?在个人和社会组织的对抗中,消费者协会毫不犹豫站在了个人的一方,但是消协却把医疗纠纷中的患方拒之门外。在对抗“知识霸权主义”的过程中,患者是否迫切需要一个类似消协的中介组织来维权,我们进行了专项询问,请看下表的统计:


  

  社会组织


  

  由此可知,有91%的患者认为需要一个类似消协的社会组织来保护患者的权益,当然还是有9%的人是不赞成这样的。我们认为,从可能性和必要性上考虑,当务之急是在消协内设一部门专门负责帮助患者维权,把患者群体也纳入消协的保护范围之内。这包括以下两点考虑:


  

  第一,从前面对于纠纷原因的描述中我们已经提到,许多社会公众都认为医患沟通不利造成了医患纠纷的发生,因此,十分有必要提供这样一个沟通的平台。如果能够根据患者的结社权建立起一个专门性的社会组织,并且给这个组织配置必需的资源,特别是掌握医学或法学专业知识并且熟悉我国医患关系现状和医疗纠纷解决过程的工作人员,就可以增加患方力量。这些工作人员在平时可致力于通过宣传等公关活动普及有关常识、消除医患双方之间存在的误解和偏见(比如说双方都自称弱势的悖论),收集和整理来自各个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供立法者、决策者参考;而在纠纷发生之后则可向患方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参与医患双方的协商,争取理智、经济地解决纠纷;另外,还要对纠纷解决的方方面面加以记录分析,通过对不同个案的比较研究,归纳出尽可能公平高效的解决模式。我们对于这样的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有很大的把握——它并不隶属于医疗行政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本身,易于争取患方的信赖;同时,它与患方之间又不存在共同的经济利益;还熟悉相关的专业知识,故而亦不易引起医方的排斥(根据受调查者对开放性问题的回答,医方是很关注医学专业人士对纠纷解决的参与的)。作为一个参照,消协在已往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坚定了我们的信心。


  

  第二,美国社会学家唐纳德·布莱克(Donald Black)在其《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Sociological Justice)一书中提出,在诉讼中组织相对个人具有优势,所有诉讼中最易胜诉的是组织起诉个人,最易失败的是个人起诉组织,因而个人有必要设法将诉讼转化为“组织诉组织”的模式。我们先不考虑这一理论的可靠程度,也不讨论中国社会公众对这一理论是否了解,但是事实上在我国的医患纠纷中,患方对于自己独力与医院进行诉讼往往是抱有微词的。他们认为双方在人力物力上的悬殊不公平地影响到自己胜诉的可能性,而我们也认为这种看法不是全无道理。因此上面提到的社会组织就有用武之地,它当然不是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但是却可以向患方当事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主要是指其积累的大量可供参考的相关信息。我们并非是说如此一来就可以提高患方的胜诉率,实际上也没有这方面的意图,我们只是认为,这样的帮助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患方确信他们得到的判决,哪怕是败诉的,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公正的。


  

  需要补充一点,我们建议在消协内设立专门负责帮助患者维权的部门,乃是出于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资源进行尝试的考虑,我们并没有认为医患纠纷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医疗责任保险


  

  现在我国出现的医疗责任保险是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为投保主体的。其中医务人员部分属于医师责任保险,它是专家责任保险中的一种。专家责任保险又可称为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以提供专门职业服务的被保险人,因专家行为致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所以,医疗责任保险指以提供专门医疗服务的被保险人因在医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导致第三人(患者)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准的责任保险。操作过程一般是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机构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医疗责任保险实践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患者权利的救济、医师职业风险的转移、降低医疗纠纷成本、提高解决医疗纠纷效率、保持医院稳定正常的营业秩序等,因此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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