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选择的解决方式
由此可见,无论是患者自选还是医院、医务人员据实际经验得之:自行协商均是患者的最佳选择,分别高达70.9%、94.1%和55.8%。如此高比例的患者要求走自行协商之路使得院方不自觉地跟随了患者的步伐,其首肯自行协商却又喜好司法途径也就不证自明了。
总体而言,患者热衷于选择自行协商,医方十分看重自行协商同时也试图跳出医患矛盾的二元结构,偏好司法介入,也憧憬保险公司处理这样的新途径。
(2)司法途径
司法权一旦介入医疗纠纷,医患二者博弈也就变成了“医院-患者-法院”的“三‘国’演‘弈’”了,如前所述,医院最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但医务人员和患者并未附和,这究竟是为什么呢?欲知详情,还需观图表:
对法院解决途径的基本看法
图表45、图表46是医患双方对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评价,可见医院“基本满意”通过司法途径,占到75.0%,虽然“不满意”也占到了20%;而医务人员对司法途径的评价就让人始料未及了。在是否相信人民法院能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中选择“不确定”的高达 151人,占59%,选择“否”的比选择“是”的人还多了13人,在(1)中医务人员选择纠纷处理方式时对“司法途径的拒斥”在这里再次得到体现。在患者眼中,“不确定”仍独树一帜,有224人都选择了它,但还是有145人是相信法院能妥善解决纠纷。在此,我们可以就三主体对法院公信力评价作一降序排列:即医院>患者>医务人员。
据前述,患者对法院处理行为的认可度高于医务人员,下面我们进一步分析患者在何种情势下会到法院诉讼。
患者选择到法院解决
上表告诉我们:患者是十分理性地知晓何时才会选择司法途径,并非一味死缠烂打、蛮不讲理。 52.1%的何种认为“医院有过错并对自身造成了损害才提起诉讼”,认为“出现了严重后果提起诉讼的”占32.2%,其他原因仅占15.7%。可见,起诉并非滥用诉权,其依据主要是医院的过错程度和损失程度。
从上面的图表45中可以看出医院对法院满意仅占5%,不满意仍占20%,这似乎和前面所说的司法途径是医院的“最爱”又是一个悖论。同样,患者对司法途径也充满了疑虑,他们究竟认为司法途径的问题存在于哪里呢?看图表48、图表49则一目了然。
法院解决中存在的问题
由此可见,医方认为法院途径耗费了其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占43.8%,而对于诉讼成本不太在乎仅占4.8%,在心理上还是有些排斥打官司,证据不足有时也是个问题(二者均占18.8%)。其实,医院希望通过司法途径是想把矛盾的主战场由医院移师到法院,其满意度则主要是对选择司法途径的后果而言的。很显然,他们认为司法程序耗掉了其过多的时间精力。另外,司法途径中,医院的赔率是最高的,达到了51.16%。因此以上各表之间恰恰是相互印证的。再看患者一方,同样地,他们对时间和精力也相当的看重(31.3%),证据不足(15.7%)往往是让他们裹足不前,难以法院的原因。与院方形成鲜明对比当属诉讼成本了,有23.5%的人认为诉讼成本过高,另外认为没有熟人,对胜诉没有信心和心理上排斥打官司也不在少数。
从我们前期调阅卷宗统计的数据上看,也正好印证了上面的结论。在查阅的46件案件卷宗中,实际判决的只有17件。46例案件中,审理时间最长多达1 460天;其中,审理过程中的事故鉴定耗时最长的也多达1 380天。其中只有4件案件法院支持了患方的部分诉求。对于患者而言,其不信任法院更加可能,其中只有4件案件(当然其中原告申请准许撤诉就有19件)法院支持了患方的部分诉求(赔率很低,和前面统计表中赔率51.16%相去甚远)。由于我们统计表调查的21家医院不仅限于成都市武侯区内,因此,从多个地区综合情况看在关于司法途径中医院赔率问题上,武侯区法院审理案件的赔率是明显低于其他地方的。
(3)卫生行政部门
在我国,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同时作为医院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也经常在医疗纠纷之中扮演斡旋调停的角色,因此卫生行政部门既是医院的上级又是作为第三方的调解者,角色是混同的。我们从医院对其作用发挥的评价入手来分析,请看下表:
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可见,医院认为卫生行政部门的作用发挥是中规中矩的,50%的医院都选择了“一般”,有20%还选择了“较好”,认为“没有作用”和“说不清楚”的各占了15%。同时,结合图表39-图表44分析可知:从解决方式选择上,尤其在解决的效果上看,在除自行协商和司法途径之外的其他模式中,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也是解决方式三足鼎立中的重要一极,但是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从所调查的21家医院反馈的 2000-2004年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情况统计来看,仅有48件(仅占3.127%)是选择采用该方式处理的,其中患者获赔的有且仅有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