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下表,我们可以看到医院和医务人员是如何看待这两种鉴定方式的。
哪种鉴定方式最具公正性和权威性
统计值
据上表,医院中认为医学会鉴定最具公正性和权威性的高达92.5%,医务人员也高达84.1%;没有一家医院选择中介机构,医务人员也仅有4%,选择两种方式均可的医院也仅有一家,同时12%的医务人员在二者之间不置可否。由此可见,中华医学会近年来大刀阔斧的改革已初见成效,社会中介机构鉴定较之医学会鉴定在公正性和权威性上还难以望其项背。
(2)评价
鉴定行为作为一客观社会现象存在并对医患双方的利益有巨大的影响作用,双方对它的评价也自始有之。
由上表可得知,绝大多数医院(61.9%)认为“现行医疗鉴定制度运行良好,权威一般”,认为“运行很好,权威很高”的也达到了7家,仅有一家认为“说不清楚”。医务人员也普遍认为鉴定制度一般,基本可以做到公正,有30.1%的人评价甚高,认为“能客观公正做出评价”;但有9.0%的人认为比较倾向后者一方多于认为倾向医院一方的3.9%。普通患者中有4.02%的人认为一般,基本可以做到公正,但认为能够做到客观公正的仅有14.7%。与医务人员相对,认为比较倾向医院一方的有21.6%远大于认为比较倾向于患者一方的0.8%,还有22.7的人认为说不清楚。(见图表31)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调查的普通患者有75.5%的人只听说过医疗鉴定,对其不太了解,还有14.5%的人根本没有听说过医疗鉴定,仅有9.9%的人对其比较了解。据此可见,患者对医疗鉴定的评价具有很强的主观任性。
(3)存在的问题
“瑕不掩瑜,瑜不掩瑕”,任何制度也不可能尽善尽美,鉴定制度也概莫能外。下表反映的是医院对鉴定制度缺陷的看法。
不难看出,选择得最多的是“程序复杂,过程烦琐,耗时长久”(占42.3%),这和医院认为司法途径耗费太多时间和精力是相互印证的,这反映了医院对于效率问题的重视。第二选择是“鉴定费用太高”(占34.6%),而对于可信度和行业道德仅有3.8%的医院选择,这和前面对医疗鉴定制度的评价是相一致的。综合看来,公正和效率之间是存在矛盾的,追求公正是有价的(从鉴定上看主要是时间和精力),如何在公正与效率、公正与成本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瓶颈问题。
5.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患之间矛盾的产生、发展在不同的社会时期具有其不同的特殊性,要从根本上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关系,需根据国家法制健全的程度来定。国务院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较旧法而言确实有了长足的进步,然而也不是尽善尽美的,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的争议。就我们调研的结果来看,医务人员对《条例》的某些规定持有不同的意见。
《条例》中好的部分
从图表33和图表34的数据可以看到医务人员对于《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级以及关于鉴定制度的规定较为认可,对于《条例》在预防医疗纠纷中产生的作用也有较高的评价,因此对于《条例》的进步一定要予以正确的认识;但是医务人员中对比最大的争议和分歧在于医疗事故的赔偿和罚责两点,为什么被认为是“偏袒医务人员的两个方面的规定”却引起了医务人员最大的不满?
《条例》颁布后对医生的执业风险作何评价
《条例》加重医方责任对医院的诊疗方案的影响
从图表35中我们看到,85.7%的医务人员认为在《条例》颁布后“即使小心谨慎,风险仍然很大”,认为小心谨慎就可以避免风险发生的仅仅只有12. 4%。行政人员对于加重医方责任后对医院的诊疗方案的影响一问的回答也具代表性,52.4%的行政人员认为具有消极影响,尽量采取保守疗法。(见图表36)从这种鲜明的态度中我们或许可以解读出医务人员的些许心理。医疗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高责任的职业,即使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人们仍旧有许多未知的秘密,如果再从法律上加重医方的责任,很可能使得医生都变得保守,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最终医疗成本会变相转嫁到患者的身上,不论从何种角度考虑,加重医方的责任都不是一种明智的措施。
对《条例》的评价
从统计的数据(见图表37)中不难看出,仍旧有过半数的人认为《条例》基本维护了双方的利益,仅仅需要部分修改就可以满足当下的社会需要,但是也有26%的医务人员认为需要大量改进,另有10.1%的医务人员认为没有维护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