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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病历的事后补正措施的作用


  

  从图表23、图表24也可以看到,只有16.3%的医务人员没有对病历进行修改,而且有15.1%的医务人员认为会对病历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看到这样的数据我们哑然,但是鉴于具体的问卷不是由我们亲自完成的,也就无法核实这种实质性修改的具体内涵是什么,但仅仅就是这样的数据已经可以说明问题了。这种不计成本的措施对将来的相关问题的处理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很明显的,但是为什么会有如此高比例的认同?


  

  病历资料的修改和补正情况


  

  修改、补正的具体内容


  

  (3)举证责任问题的分析


  

  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一出台就引起了舆论界、医学界以及法学界的一片哗然,各方都站在不同的角度对这个规定进行了或褒或贬的评论,但既然已经出台并且得以实施,就必须以实践来证明它的对与错、利与弊。


  

  从我们调研得来的数据看,患方普遍对这个问题认识不够,这是可以理解的。对于没有相关经验的大众而言,这不过就是一个平淡无奇的名词而已;但是,对于广大的医务工作者而言,这是和他们的切身利益相关的规定,因此他们的认识相对就要清楚些,而且基本上所有的医院都组织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这可以从图表25医务人员对于举证责任的认识问题中看出,67.8%的医务人员都认为自己对于举证责任的内容比较了解,而认为仅仅是听说过多这个词的只有9.7%,没有听说过的只有0. 8%。


  

  医疗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内容


  

  然而,医务人员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普遍没有好感,我们不妨换个角度来思考,这样的做法最终得益的是哪一方?如果说是患方的话,在此之前,尽管医务人员知道诊疗行为存在风险,但是基于自身并没有承担如此大的责任,因此他会采用一些创造性的治疗方法,这样不但可以治愈患者也可促进医学事业的发展;但是,在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出台以后,这就使得他们在日常的医疗工作中被束手束脚,不得不去想他们的每个医疗行为是否会对患者构成侵权。一旦常规的治疗方法对某一病人无效时,他们可能就不会去使用非常规治疗方法。这就是“防御性医疗(defensive medicine)”,即医生在诊治疾病过程中为避免医疗风险和医疗诉讼而采取的防范性措施,也称为自卫性医疗或防卫性医疗。“防御性医疗”作为一种诊疗程序,并不是严格按照医学本身的需要来执行的,而是为了构造一个完整的防御体系,以应付可能的医疗事故诉讼。换句话说,这是一项额外的程序,它是为法律而非医疗而设。或许正是基于这样的理由,在我们的调查数据中会有近半数的行政管理人员认为这个规定不利于医疗事业的进步,认为有促进作用的只有19%。(见图表26)而在我们对医务人员的数据分析中也看到,仅有25.2%的人认为这个规定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而35.7%的医务人员认为有利于维护患方的权益。(见图表27)


  

  《条例》中举证责任的规定对医疗事业发展的影响


  

  对医疗单位举证责任的评价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医务人员对于举证的具体内容并不是十分清楚。根据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患方对侵权医疗行为和身体受到损害事实等两个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医方则是在患方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之后,对因果关系和行为存在过错等两个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如图表28所反映可知,医务人员对于这个问题基本上没有正确的认识。


  

  医务人员:应当由医院证明的事项


  

  4.鉴定


  

  归责是医疗纠纷的焦点,这通常又和是否存在着过错、医疗行为和患者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或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官判案中的事实认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往往又依赖上述事实,而法官和行政官员又并非都具有专业的医学知识,因此要公正准确化解医疗纠纷,医疗鉴定必不可少。鉴定结论通常就成为评判标准,鉴定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1)鉴定方式


  

  通常地讲,医疗鉴定分为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前者由医学会鉴定,后者由其他组织鉴定 (常称为司法鉴定),如果属于医疗事故则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果属于医疗过错,则适用《民法通则》。这即通说的我国目前医疗纠纷中鉴定和适用法律的“二元化”和“双轨制”。自2005年10月1日起,人民法院不再自设司法鉴定机构,故我们把第二种鉴定称之为社会中介机构鉴定,以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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