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纠纷后,医务人员是否受过来自患方的人身威胁
医疗事故赔偿中医务人员个人承担的责任
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最难以达成共识的方面
(二)焦点问题
在医疗纠纷问题中存在许多热点,不仅仅专家在讨论,媒体在炒作,社会大众也更为关注。在法院阅卷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在医疗领域中有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正确的认识,很多评价和结论的得出都只是从媒体的报道中肢解拼凑而来的。故此,我们就其中的一些较为重要的问题进行了调研,下面的数据或许可以说明当下的医疗纠纷的真正症结所在。
1.诊疗时间问题
我们国家人口众多,然而医务人员的总量不过 600万。因此每万人口中拥有的医生数量比西方国家少得多。在计划经济时代,医患纠纷没有现在这么复杂,在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时代,我们可以用制度设计解决矛盾并且取得诸多让世人瞩目的成绩,为何在现在,在一个无论是经济条件还是技术条件都要相对进步许多的时代,我们反而落入了一个泥沼之中?
实际接受门诊时间上的认识差异
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听到了许多抱怨的声音,但是当我们把收集的问卷分析后发现,实际上的情况可能并不像我们当初设想的那么严重。毕竟,医生和患者之间首先是有一个共性的平台,这是交流的前提和基础。导致这种现状的存在的原因并不是单纯因为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更是由我们的国情现状所决定的。从调查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医务人员的超负荷工作问题确实很严重,以每天工作八个小时为准,而在这八个小时中间医生诊疗的人数最少的是10人次,但是这仅仅只占了调查总数据的12.8%,最多的超过了40人次,而且占了总数据的14.7%!医疗资源的短缺造成了目前国家的医疗现状,这也是一种无可奈何的矛盾,病人想要得到细致周到的医疗服务,而医生本身也是在竭尽所能,双方对各自的态度的不认同只是由于外在条件的限制,而这些都是可以通过国家的制度建设解决的问题。这也可以从患方对门诊诊疗时间的回答中看出,尽管有人认为诊疗的时间低于他们所希望的时间,但是分歧并不是很大。
患者认为应有门诊时间
正如我们在图表12中所看到的那样,在实际的诊疗过程中,尽管有个别的数据表明诊疗时间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这是和个体的差异性紧密相连的;对于大多数的患者而言,诊疗的时间并不是构成双方矛盾的焦点之所在,较为合理的中间值所占的比例超过了70%,而在近65%患者看来这两个中间值已经可以满足他们的就诊需要。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清楚地意识到医患之间纠纷的根源之所在,不能用凭空的臆测或者是一些外在的表象性的问题掩盖了他们的实质,以至于误导了大众的视线,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
2.告知义务
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无论是药物治疗还是进行手术、放射治疗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伤害,只有医生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的治疗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这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的体现。出于考察告知义务履行现状的目的,我们在问卷中设计了一系列问题对此方面进行了调查。
第一,医患双方对告知义务的评价和重视程度
根据对有效问卷的统计,40%的医院和45.4%的医务人员高度评价了告知义务对于避免医疗纠纷所起的作用,60%的医院和51.4%的医务人员认为告知义务在这方面作用一般,另有3.1%的医务人员则否认告知义务对于避免医疗纠纷具有实际作用;在患者方面,87.4%的患者表示自己会主动询问以要求医生履行告知义务,其中仔细询问的占到了受调查总数的50.4%,另外分别有3.4%和9.3%的患者称其不会询问以及根本没有机会和医生交流。
对指导患者服药的认识
告知义务对于避免医疗纠纷的作用
患者是否主动询问
第二,关于告知义务实际履行的情况
根据有效问卷的反映,90.5%的医院和93.4%的医务人员表示在患者主动询问病情后医方予以了详细讲解,而其余9.5%的医院和6.6%的医务人员则予以了简单的介绍,另外31.6%和65.3%的患者也分别表示自己在主动询问之后得到了详细讲解和简单介绍,但是,仍有3.1%的患者指出医生没有理会他们的询问。
第三,告知义务履行的范围和方式
对有效问卷的统计结果显示,所有的医院均要求其医务人员详细告知病人与病情有关的所有情况,包括诊疗措施、医疗风险和药品选择等方方面面。与之相呼应,79.4%的医务人员也认为所在医院确实实现了这一要求,但是,20.2%的医务人员却表示所在医院只是在进行特殊的治疗和检查以及使用贵重药品等情况下履行了告知义务,还有0.4%的医务人员则认为根本没有告知患者相关的情况;患者方面,33.1%的患者证实医院进行了全面的详细告知,44.1%的患者认同医院在上述特定的情况下履行了告知义务的看法,6.7%的患者认为医院方面从来没有告诉自己相关的情况,另外有多达16.2%的患者表示不清楚这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引起注意。具体的问题上,在药品方面,37.5%的医院和57.4%的医务人员认可应当由医生对药品说明书作详细的解释,50%的医院和21.1%的医务人员认为医生只需对此进行简单说明,另外12.5%的医院和21.5%的医务人员则提出无需由医务人员进行指导;在诊疗同意书方面,43.3%的患者将己方在同意书上的签字解释为经过医生充分讲解后对于医疗风险的完全了解,另外28;6%和28.1%的患者则是出于对医生的信任以及形势所逼之下的迫不得已。在履行告知义务的具体形式方面,11.1%的医院表示自己采取的是书面详细告知的方式,也有同等数量的医院采取书面简单告知的方式,压倒多数的医院(72. 2%)将书面和口头方式结合进行详细的告知,另有 5.6%的医院则兼采书面和口头形式进行简单的告知;另外,57.4%的医务人员以书面和口头结合详细告知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这远远超过其他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