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维建:现在是通过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抗诉体现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这个现在仅仅是实体性的条文,认为公民实体利益受到法院裁判损害、侵害了。换句话讲,法院生效裁判并没有恰当的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性的利益,实体性的权益保护上有差错。在这样情况下,检察院通过行使监督权纠正生效裁判当中的差错,这是一种纠错的程序。
汤维建:这种事后抗诉有一定的局限性,表现在两方面。第一,仅仅着眼于实体性的权利,对程序性的范围监督不到,无法行使程序上纠错。
主持人:是事后的纠错,但是没有办法在错误发生之前预防错误的产生。
汤维建:对。应该来讲,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主要是实体的事后监督,检察院对公民的诉讼应该给予保障。宪法当中如果有这样的条款,检察院在公民诉讼开始就可以介入到民事诉讼中,就能使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
主持人:无论是行使私权利还是公权利,都可以保护你。
汤维建:这可以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使得诉权得到平衡。另一方面也可以监督诉讼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使诉讼和审判权尽可能平衡,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使法律关系处在平面状态。
主持人:这样有利于诉权正当的行使和保护。
汤维建:对。这样双方当事人的诉权和法院审判权之间都处在平衡状态可以相连,从而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主持人:让你感觉空气更加清晰,你的行为更加放松。
汤维建:对。把你所有想说的话说出来,检察院在这里面起到保护监督的作用。它监督的是审判权,同时保护的是诉权;它监督的是滥用诉权,保护的是正当的形势诉权,所以他既有保障功能也有监督功能。
主持人:除了我们一直在讨论的讨权入宪这个议案之外,您还有其它方面的议案吗?
汤维建:我还有一个关于法律援助的,这也是诉权保障一个范围内。在诉权入宪当中还有一段话,就是诉权为什么入宪?除了刚才所提倡诉权的立法平衡,推动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诉讼入宪以后可以形成诉讼在法律当中的定位,强化对系统化的保障。这个系统化的保障一是表现在立法上要给予充分保障。具体表现在民事诉讼法等都要体现出对诉权的保障,都要有利于诉权的实现。比如实体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等这些法律都要体现出诉权的保障内容。